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95008182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
第 10 條所列屬「交通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1600033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