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
資通安全相關工作,以提升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強化國家整體資通
安全基礎建設,並達成公平且有效運用補助款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建構地方政府資通安全區域聯防體系。
(二)強化地方政府資通安全縱深防禦作為。
(三)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訂定之作業規範
。
五、地方政府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於本署通知之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
補助計畫函送本署審核。
六、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本署通知之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補助計畫函送本署審核。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七、計畫審核方式如下:
(一)由本署先審核其周延性及合理性,擬訂審核意見及補助經費,並得
視需要召開審核會議,或赴實地訪查後進行審定。
(二)經本署審核之計畫,如未能於指定期限內依審核意見完成計畫修正
,本署得緩議該計畫。
(三)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計畫相類似者,依計畫可行性、效益性及配
合資源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後評定成績並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八、計畫經本署審核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內提送修正補助
計畫函送本署,經取得本署核定函後,始得進行後續招標等作業,並
確實依照本要點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四十四點第四款及第四
十五點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
意以墊付款項先行支用。
九、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
更用途。地方政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違反者,本署得停撥其當年度
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經費。
受補助地方政府違反前項規定,將補助款移作他用者,本署得停止當
年度執行計畫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計畫及經費。
十、本署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其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為百分之六十。
(三)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
(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
(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採分期撥付,受補助地方政府應於收受本署補助
通知後,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署辦理撥款:
(一)受本署補助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1.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
據(抬頭應書寫本署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須加蓋關防)及預算書影本(預算尚未完成程序者,檢附議會
同意墊付公文影本),向本署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撥付: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檢附計畫執行情形
表,或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並檢附請款收據(抬頭
應書寫本署全銜並載明日期),向本署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
(二)受本署補助總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1.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
據(抬頭應書寫本署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須加蓋關防)及預算書影本(預算尚未完成程序者,檢附議會
同意墊付公文影本),向本署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撥付: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檢附計畫執行情
形表及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署全銜並載明日期),向本署
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五。本期撥付得併入第三期撥付
,依第三期撥付規定辦理。
3.第三期撥付: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及請款收據(抬
頭應書寫本署全銜並載明日期),向本署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
款。
(三)結案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於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及
經費結報表,函送本署同意備查;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列為日後辦理補助之參據。
(四)執行過程如遇有經費不足情形,受補助地方政府應自行籌措財源
,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計畫結案後如有結餘款或因故致全部
或部分計畫無法執行者,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但結案後之結
餘款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受補助地方政府得免予繳回。
(五)計畫執行期間之所有會計憑證、帳冊及相關報表等,應留存於各
受補助地方政府,並妥善保存備查。
十二、計畫之執行及考核:
(一)受補助地方政府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一個月前提報修
正計畫送本署,辦理計畫審核或註銷計畫,並以變更一次為限;
辦理註銷計畫者,已撥付之補助經費應全數繳回,並依會計法規
定辦理。
(二)按季執行檢討:計畫開始執行後,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之十日前提出計畫執行情形表報送本署,如屆期仍未完成計
畫,應報本署核定修正計畫。
(三)受補助地方政府於每年一月提報計畫執行情形表時,應併同提報
前一年度執行績效報告(含指標達成情形及檢討等資料)。
(四)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計畫之執行,本署得辦理計畫執行之書面或實
地考核,受補助地方政府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報告,
俾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作為後續計畫審核及資源配置之依據。
(五)受補助地方政府應建立計畫執行專案管理及績效管理機制,確保
計畫如質如實執行。
(六)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計畫成果(例如書面或影音資料),應無
償提供本署公務使用。
十三、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計畫未依本要點編列、撥付應分擔款或執行績
效不佳者,本署得酌減或取消補助,並由原未獲補助之地方政府遞
補。
受補助地方政府之執行績效,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其以後年度計畫
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十四、相關補助金額得依本署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結果調整,本署並得
視實際情形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署另定之。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