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
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係將授權依據自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
二目修正為同條款第三目,原公告實質內容無異動,且對人民既有之
權利並無影響。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
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如附件。
附 件: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
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數位內容產業之實際
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行動裝置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及動漫產業(包含數位視覺特效技術)。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 )軟硬體研發技術
、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 )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
(Mixed Reality, MR )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
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107 年 3 月 15 日經工字第 107046015
3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