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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926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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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災害潛勢區、偏遠地區
    、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避難收容場所或其他災害防救必要設施處所之
    行動通訊網路之穩定度及可靠性,採補助加速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
    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行動通訊業者建置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
    訊平臺或優化既設行動通訊平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行動通訊業者,係指設置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
    第一項所稱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係指設有備用電源系統工程
    ,及依實際需求設有其他強化備援或抗災基礎設施之固定式行動通訊
    基地臺,得於電力網中斷之區域,提供行動通訊服務;所稱機動式防
    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係指為因應不同災害地理環境,馳援災害地區緊
    急行動通訊服務之行動通訊設施;所稱優化既設行動通訊平臺,係指
    提升行動通訊業者既有基地臺抗災能力之設施。
    前項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係供二家以上行動通訊業者使用為原
    則。但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受理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第一期:本要點發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第二期: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前項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行公告。


五、申請補助之行動通訊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補助期間
    內,備函並檢具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
    前項建置計畫應載明事項,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一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


六、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或優化既設行動通訊平臺之建置,同一地
    點有二家以上行動通訊業者參與建置時,應由參與建置之行動通訊業
    者委託其中一家代表申請補助。
    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得由各家行動通訊業者各自申請補助。


七、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
      1.備用電源系統工程:柴油發電機組、綠色能源或其他經申請人評
        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備用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其備用電源容量應
        達七十二小時以上。
      2.基地臺設備。
      3.傳輸設備及工程: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衛星固定地球
        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及安
        裝工程。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站之微波電臺設備。
      4.平臺主體工程: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含耐風程度未達十五
        級以上之既有鐵塔、立桿之加固或汰換。
      5.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防)水、管道、加固等。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
      6.工程物料及設備之搬運。
      7.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二)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
      1.載具主體:車載式行動通訊基地臺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
        需求之行動通訊基地臺之載具。
      2.載具改裝工程。
      3.基地臺設備。
      4.電力設備。
      5.傳輸設備: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或
        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
      6.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三)優化既設行動通訊平臺:
      1.電源系統強化工程:經申請人評估可提升既設備用電源容量之系
        統及安裝工程。
      2.傳輸設備及強化工程: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衛星地球
        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之增
        設或汰換。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站之微波電臺設備
        。
      3.平臺主體強化工程:耐風程度未達十五級以上之既有鐵塔、立桿
        之加固或汰換。
      4.相關基礎設施強化工程:
     (1)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防)水、管道、加固等。
     (2)安全防護工程:消防設施、安全監控、圍籬、格柵等。
      5.載具改裝工程。
      6.工程物料及設備之搬運。
      7.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申請人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申請,其申請補助項目應至少含該
    款第一目。


八、申請人之建置計畫經本會核定者,予以補助;申請人應依本會核定之
    建置計畫確實執行。
    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建置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各建置計畫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新臺幣七百萬元。
(二)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新臺幣三百四十萬元。
(三)優化既設行動通訊平臺: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補助金額上限,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補助金額來源如因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
    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異議。


九、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動者,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以書面附
    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其屬計畫期程展延者
    ,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因素經本會核准者,
    得再展延一次。
    前項情形,如未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未逾本會核定補助金額者,申請
    人無須向本會提出變更。


十、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申請人於各建置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備函並檢附領據
      、核准函影本,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申請人於建置完成後,應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備
      函並檢附完工報告、結案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
      補助金額之餘款。申請人之實際總建置費用低於建置計畫所載者,
      應向本會申請依第十一點第二項核算補助金額之餘款。
    前項第二款結案文件,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本會於接獲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後,應進行查核。查核結果認申請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第一項第二款檢附文件不全。
(二)未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
(三)未於計畫期程內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
(四)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本會認有減損補助計畫目的。
(五)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得改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正或改正不全者,本會應不予補助。
    申請人有第三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最遲應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屆
    滿後一個月內,繳回本會已撥付之第一期款。


十一、本會查核結果認申請人無第十點第三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
      會核可後撥付補助金額第二期款。
      申請人之實際總建置費用低於建置計畫所載者,本會應依第八點規
      定核算其補助金額。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
      ,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十三、定點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機動式防救災行動通訊平臺及優化既
      設行動通訊平臺於建置完成後,行動通訊業者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