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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數位政府字第1134000305號 令
法規體系: 數位政府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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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對地方政府資訊建設相關計畫之補
    助作業,推動地方政府優質資訊環境,提升地方政府資訊應用及服務
    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訊建設計畫補助範圍,以推動數位政府發展相關事項為原則。

三、申請期限:受補助機關應於指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含電子檔)函
    送本部審核。
    計畫書撰擬重點應包括:緣起、目標、範圍、期程等大綱項目(詳如
    附件一)。
    如配合花東建設基金補助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之申請期限及計畫格式
    ,從其規定辦理。

四、計畫審核方式:
(一)受補助機關所提計畫,由本部審核,並擬定審核意見及補助經費,
      視需要召開審核會議,或赴實地訪查後進行審定。
(二)經本部審核之計畫,如未能於指定期限內依審核意見完成修正,本
      部得緩議該計畫。
(三)對受補助機關申請之補助計畫,優先審核其周延性及合理性。
(四)如各地方政府申請計畫相似度雷同,將以計畫可行性、效益性及配
      合資源度等因素,經綜合因素考量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五、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各地方政府應於通知函到二週內提
    送修正計畫書報本部並取得核定函後,始得進行後續招標等作業;並
    確實依本要點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墊付款支用規定,協調
    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六、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地方政府應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未能足額提列配合款者,本部得停撥
    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七、對地方政府計畫補助款,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
    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
    百分之九十。

八、補助經費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
    件函送本部辦理:
(一)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據(抬頭
      應書寫本部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需加蓋關防),向
      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付:完成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百分之三十後,檢附佐證
      資料、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部全銜並載明日期),向本部申請
      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撥付: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經費結報表(如附
      件二)、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部全銜並載明日期)、結案報告
      ,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四)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部同意分四期以上撥付;其第二期起各期
      撥付應按工作計畫實際完成進度,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收據,向
      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須扣除已撥款項),並俟完成驗收作業後
      ,再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五)受補助機關為簡化請款行政作業,得於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第一
      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資料,一次申請撥付全部補助經費,不受第一
      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結案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詳如附件
      三)、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函報本部。
(七)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
      補助數額,執行計畫結案後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計畫無法
      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率予以繳回。

九、執行與考核: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
      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辦理計畫審核或註銷計畫
      ,已撥付經費應全數繳回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二)自計畫執行開始時,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填報計畫執行情形
      表(含計畫發包日期、執行進度、預算支用、關鍵查核點達成情形
      、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等資料,詳如附件四)報送本部,如逾期仍
      未完成計畫,應報本部核定修正計畫。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次年一月提報前一年度執行績效報告(含指標達成
      情形及檢討等資料)。
(四)為加強輔導、督導及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受補助
      機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報告,俾了解實際執行情形,並
      作為後續計畫審核及資源配置之依據。
(五)受補助機關應建立計畫執行專案管理及績效管理機制,確保計畫如
      期如質執行。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如書面或影音資料等),應無償
      提供本部供公務使用。

十、受補助機關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將補助款移作他用者,本部得停止
    當年度執行計畫或以後年度之補助計畫及經費。

十一、受補助機關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本要點編列、撥付應分擔款
      或執行績效不佳者,本部得予酌減或取消補助,並由原未獲補助之
      機關依序遞補。受補助機關之執行績效,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其
      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