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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
法規體系: 資料創新目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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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
  放,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於行政院及各中央二級機關設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統稱各級諮詢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之數位治理分組下設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
  詢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諮詢小組),各中央二級機關設中央二級機
  關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各級
  諮詢小組之任務分別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
   1.擬訂資料開放推動政策。
   2.跨域合作溝通協調平臺。
   3.督導資料開放推動成效。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
   1.擬訂該機關與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質
    與量、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2.規劃指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推動資料集分級、收費疑義之諮詢
    及協調。
   3.建立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詢
    及協調,共商解決方案。
三、各級諮詢小組運作架構如下:
(一)行政院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資訊長兼任,置委員八
   人至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機關代表:由數位發展部、法務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資訊
    長或副首長擔任。
   2.民間代表:由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
    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3.行政院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數位發展部派員兼辦。
(二)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該機關資訊長兼任,
   委員至少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
   原則。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該機關首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機關代表:由法制、業務、主計、資訊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所
    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2.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
    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四、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
   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至
   少三人,始得開會。
五、各級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六、各級諮詢小組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各級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人所屬機關補聘之,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各級諮詢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因
  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八、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九、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十、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應按開會頻率檢視該機關與所屬機關提報之盤
  點資料及民間需求之回應說明,涉機關主管法規疑義者,應會同機關
  法制單位檢討修正,並確認回應說明之適切性;涉機關業務流程或資
  訊系統問題者,應排定改善期程,定期追蹤列管;涉跨部會法規疑義
  者,應提報行政院諮詢小組。
十一、(刪除)
十二、各級諮詢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各方意見,並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
十三、中央二級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已設有資料管理諮詢或審議機制者
   ,得依其原有機制辦理,且應定期檢視適時增列民間代表,共商平
   衡敏感資料保護及開放應用解決方案,並依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
   二點規定辦理。 
十四、行政院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數位發展部循預算程序編列
   預算支應;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
   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各級諮詢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機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