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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院授數政府字第1114000682號
法規體系: 數位政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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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電子資料
    於網路流通,提高行政效率,並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資料:指各機關經由電腦處理,儲存於各式媒體內之資料及其
      相關資訊。 
(二)電子資料流通:指各機關將其所有之電子資料透過網路對其他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私人企業機構、一般團體及個人之提供。 
(三)詮釋資料:指用以描述電子資料有關資料背景、內容、關聯性及資
      料控制等相關資訊。 
(四)分類檢索:指依據詮釋資料規範,分門別類進行查詢閱讀等。


三、數位發展部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機關電子資料流通事宜
    ,並負責訂定詮釋資料及分類檢索之各項規範。各機關應指定單位,
    負責該機關電子資料流通事宜。


四、各機關應依據數位發展部訂定之規範,標示所屬各項電子資料,
    以提供「政府入口網」(網址為 http://www.gov.tw)分類檢索服務
    。


五、各機關辦理電子資料之流通,涉及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
    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各機關違反本要點而有情節重大或其他急迫情事,數位發展部得
    暫停「政府入口網」與該機關之連接。


七、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