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10240176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除第 13 條第 4 款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4 項所列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 112400007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04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除一百十二
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