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963
0143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
第 8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數位發展部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03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