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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數位資源字第1136001329號 令
法規體系: 資源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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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943
  0143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1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1043
  0263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7、22、51 條條文;刪除第 21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7  款、第 11 款、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8  款、第 9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4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4  款、第 18 條第 1  項
  、第 3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3 條第 2
  項序文、第 24 條、第 25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3
  條附件 2、第 34 條附件 3、第 38 條第 1  款、第 43 條第 2  款、
  第 6  款、第 45 條第 1  項後段、第 46 條序文、第 47 條、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0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 13 條第
  2 款、第 15 條第 2  款、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2 條第 1
  項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
  轄;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9 條第 4
  款、第 40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41 條、第 42 條、第 43 條序
  文、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44 條、第 45 條
  第 1  項前段、中段、第 2  項、第 46 條第 3  款、第 4  款所列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1600002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23、32~34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491
  號、通傳法務字第112002176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2、39~46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3600132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0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