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40242340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0024380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8、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5 條第 3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9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 1124001
008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