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94200
43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443
0038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5 項、第 8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16000
6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3600195
3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