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691號;通傳平臺字第11200217250號 令
法規體系: 資源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 092050858
  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 094050923
  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94200
  91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
  018550  號令增訂發布第 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343
  0207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增訂第 3-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443
  0038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6
  430031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款、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
  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  項
  、第 3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  項、第 23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691
  號、通傳平臺字第11200217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