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電信規字第 0920504616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 09305008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14-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0962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11、12、14-1、14-2、21、22、24 條
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1004100
2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
0541008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4-1 條第 4 項、第 14-2 條、第 22 條
、第 24 條第 4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2 條第 4 款
、第 12 條第 2 項、第 14-1 條第 3 項、第 21 條第 2 項所列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