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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10941019720號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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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3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8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交通部交郵九十(一)字第 007453 號公告發
  布自公告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3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3、15、16、18、19、21、26、27 條條文;及第 12 條之附件
  一、第 13 條之附件二、第 14 條之附件三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4008501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28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5051076
  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27 條條文;刪除第 1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企字第 095
  051542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41
  009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19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件一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84102
  29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94100
  6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通訊字第 10241
  010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3、14、1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
    08410024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9、19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
    410197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27、29 條條文;增訂第 28-1、28-
    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
    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11 款、第 2  項、第 3  條、
    第 4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7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附件 2、第 4  項、第
    12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
    第 1  項、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7  項、第 8  項、第
    9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4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4 條第 2  項、第
    25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項
    、第 28-1 條、第 28-2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