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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數位資源字第11360013771號;通傳基礎字第11300234921號 令
法規體系: 資源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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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一日國防部(59)鴿飛字第 0274 號令,一月二
  十四日交通部(59)交郵字第 008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國防部(68)佳作字第 1941 號令,交通
  部(68)交郵字第 17691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05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
  (原名稱: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新名稱:電波監
  理業務管理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7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46-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24~26、45、46-1、49、50、52~
  5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
  43021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10、12、14、16、17、22、23、
  29~31、36、42、44、5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19 條
  條文之附件二、第 20 條條文之附件三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743
  011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6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第 19 條附件 3、第 24 條第 1  款、第 28 條第 2  款、第 6  款、
  第 51 條、第 52 條、第 53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下列
  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一)第 13 條第 2  款第 3  款有關廢止特許或許可、不予換發特許
        執照、電視執照或廣播執照事項;
  (二)第 52 條有關電臺識別事項;
  第 25 條第 4  款、第 26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27 條、第 28
  條序文、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29 條、第
  30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2  項第 8  款第 2  目所列屬「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360013771
  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1300234921  號令會銜發布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