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經濟部(91)經商字第 0910205997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列屬
「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
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88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 1144000262 號
函勘誤第 3~6 條條文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