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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所定「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亦同。」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2132號 令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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