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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引領中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戰略攻頂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行政院施政方針引領中小
    微型企業善用數位科技創新發展商業模式,鼓勵中小微型企業採購及
    使用經遴選之資訊服務廠商所提供之雲端解決方案,普及各類型中小
    微型企業提升數位化程度,強化數位營運力與數位轉型準備度,特訂
    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引領中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戰略攻頂計畫補助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服務廠商: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登記之營業項
      目包含「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或「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二)中小微型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或無公
      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三)雲端解決方案:由資訊服務廠商提供雲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供使
      用者透過網際網路執行特定運作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存取、記錄
      、統計、分析、運算等功能)之平台、資訊應用服務或顧問諮詢服
      務等。
(四)陸資企業:指經經濟部登記之陸資公司或經各縣市政府登記之陸資
      商業。
(五)外國營利事業: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三、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與經本處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簽訂雲端解
    決方案買賣契約之中小微型企業。


四、經本處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雲端解決方案銷售實績。
(三)最近五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五)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六)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
      事。
(七)非為陸資企業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五、補助申請流程係由經本處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與受補助之中小微
    型企業完成雲端解決方案簽約、導入並使用,於契約期程結束後,由
    資訊服務廠商向本處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資訊服務廠商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本處得成立審議小組進行遴選,經遴選通過者,始符合資
    格。


六、經本處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本處實地抽查後台使用流量紀錄或其他查核方式。
(二)配合本處相關成果展示宣傳活動、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


七、受補助之中小微型企業自使用雲端解決方案起三年內,應配合接受滿
    意度調查、績效追蹤及相關成果展示。


八、本要點之經費項目、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用於中小微型企業向經本處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採購
      雲端解決方案。
(二)資訊服務廠商應按本處所定之請款時程,檢具其與中小微型企業簽
      訂之雲端解決方案買賣合約與發票、領據及相關請款資料等,向本
      處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九、本處得就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執行情形進行查核、績效追蹤。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要求限期改善、不撥付或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將入選之雲端方案下架,或將其自公告名單中移除,且該廠商於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上架臺灣雲市集平台:
(一)未配合本處之查核或績效追蹤。
(二)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三)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四)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及行政院指定之部會編
    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處就本要點所定之相關事項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二、本要點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由本處另行公告。


十三、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