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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臺灣雲市集平台數位點數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產服字第1126000367號 令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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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產業善用數位科技創
    新發展商業模式,鼓勵各行各業採購及使用經遴選之資訊服務廠商所
    提供之雲端解決方案,以提升數位化程度,強化數位營運力與數位轉
    型準備度,特訂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臺灣雲市集平台數位點數補
    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服務廠商: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登記之營業項
      目包含「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或「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二)中小微型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或無公
      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三)雲端解決方案:由資訊服務廠商提供雲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供使
      用者透過網際網路執行特定運作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存取、記錄
      、統計、分析、運算等功能)之平台、資訊應用服務或顧問諮詢服
      務等。
(四)陸資企業:指經經濟部登記之陸資公司或經各縣市政府登記之陸資
      商業。
(五)外國營利事業: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六)數位點數:指由臺灣雲市集平台發放之補助額度,數位點數一點等
      同一元補助款,限使用於折抵該平台上補助專區之雲端解決方案費
      用。

三、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使用數位點數與經本署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
    商簽訂雲端解決方案買賣契約之對象;前述之對象,由本署另行公告
    申請條件。

四、經本署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雲端解決方案銷售實績。
(三)最近五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五)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六)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
      事。
(七)非為陸資企業、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及本國企業分公司
      。

五、補助申請流程係由經本署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與受補助對象完成
    雲端解決方案簽約、導入並使用,於契約期程結束後,由資訊服務廠
    商向本署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資訊服務廠商應於本署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本署提出雲端解決方案申請。
    前項申請,本署得成立審議小組進行遴選,經遴選通過者,始符合資
    格,通過遴選之雲端解決方案得上架臺灣雲市集平台。

六、經本署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本署實地抽查後台使用流量紀錄或其他查核方式。
(二)配合本署相關成果展示宣傳活動、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

七、受補助對象自使用雲端解決方案起至使用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接受
    滿意度調查、績效追蹤及相關成果展示。

八、本要點之經費項目、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用於受補助對象向經本署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採購雲
      端解決方案。
(二)資訊服務廠商應按本署所定之請款時程,檢具其與受補助對象簽訂
      之雲端解決方案買賣合約與發票、領據及相關請款資料等,向本署
      辦理請撥及核銷作業。

九、本署得就遴選通過之資訊服務廠商執行情形進行查核、績效追蹤。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要求限期改善、不撥付或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將入選之雲端方案下架,或將其自公告名單中移除,且該廠商於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上架臺灣雲市集平台:
(一)未配合本署之查核或績效追蹤。
(二)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三)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四)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及行政院指定之部會編
    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署就本要點所定之相關事項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二、本要點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由本署另行公告。

十三、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