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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6 0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資源字第1126001229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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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
(一)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使用之
      無線電頻率: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
      及例假日除外)。
(二)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再核配: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
      ,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
      外)。

二、供申請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
(一)供申請使用之頻段:Ku/Ka 頻段(10.7 GHz  至 12.7 GHz 、13.7
      5 GHz 至 14.5 GHz 、17.7 GHz  至 20.2 GHz 及 27.5 GHz 至 3
      0.0 GHz )。
(二)頻率用途:供設置衛星固定通信之衛星通信網路使用,除固定衛星
      地球電臺外,亦包含航空器及船舶等衛星地球電臺,相關使用依照
      國際電信聯合會之規範。
(三)頻率使用區域:全國。
(四)開放家數:在電波不干擾原則下不限家數。
(五)頻率使用期限:
      1.本次申請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
        效期限自取得頻率使用證明日起算二年。
      2.本次釋出頻段之使用者於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前,申請於既有衛星
        系統新增或變更為本次釋出頻段之無線電頻率者,其所受核配之
        頻率使用期限與原核配頻率使用期限相同。
      3.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後,使用者仍有使用原核配頻率之需要,應重
        新申請核配。經本部審查具頻率使用效率且無重大缺失等事項後
        ,核發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自原頻率使用證明屆滿之次日起
        算二年。
      4.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或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若有修正,依
        其修正。

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及限制:
(一)依電信管理法登記為電信事業。
(二)應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
      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
      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且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
(三)實收資本額:使用者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四)合作之衛星機構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如下:
(一)使用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有干擾發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不得要求保障不受既設同步衛星、微波電臺及行動基地臺之妨害
        性干擾;在操作期間應迅速消除可能出現之妨害性干擾,並降低
        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
      2.本次申請使用頻率之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既設及本次申請使用頻
        率之同步衛星。
      3.非同步衛星系統間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
(二)使用者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應依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之規定辦理。
(三)為避免干擾並確保不違反第二點第二款有關頻率用途使用之規定,
      於技術可行下,使用者網管系統應具有監測用戶端之衛星地球電臺
      ,及即時關閉用戶端之衛星地球電臺傳輸之功能。
(四)使用者應依電信管理法第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負擔電信事業之一
      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義務(包括消費者保護及通訊監察等義務
      )。
(五)使用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申請審驗及使用頻率應依電信管理業務
      規費收費標準、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及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等電信管理法子法之規定繳納相關規費。
(六)本點各款義務有外國衛星通信業者協力始得履行時,申請書應包含
      與外國衛星通信業者之合作協議文件,載明各該義務之約定條款與
      執行方式。

五、應繳納之費用:
(一)審查費之金額: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第二
      條規定。
(二)審查費須於申請案送件前先以電匯方式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
      :0000022),帳號:05620101016017,戶名:數位發展部審查費戶
      ;另請將匯款單回執聯先傳真至02-23800799。

六、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申請程序及核配方式如下:
(一)申請書表及相關法規於本部網站「核心業務」項下「資源管理」項
      下「商用衛星通信頻率開放專區」(網址:https://gov.tw/yxn)
      提供電子檔下載。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備齊相關文件送交本部(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143  號)。
(三)申請應備文件:
      1.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
        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格式詳附表一至附表五)。
      2.使用衛星系統權利合約書或與國外衛星機構合作協議文件,及合
        作之衛星機構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切結書(格式詳附表
        六)。
      3.衛星系統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文件資料或承諾書。
      4.申請頻率與 27.9 GHz 至 29.5 GHz 頻段內既有行動寬頻業者重
        疊者,與該業者之協議文件。
      5.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申請人補正、不予受理其申請及撤銷或廢止核配之情事:
      1.申請人有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
        不得補正之情形,不予受理其申請。
      2.申請人有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經
        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之情形,不予
        受理其申請。
      3.申請人有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十條所列經本部受
        理後發現者,不予核配無線電頻率;已獲核配者,撤銷或廢止其
        核配。
      4.申請人除有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
        列情形者外,不得要求發還審查費,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五)審查作業:自確認申請文件齊全後開始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請申請人至本部面談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行之;經審查核可
      後,由本部通知申請人獲准核配無線電頻率。
(六)經本部通知獲准核配無線電頻率之申請人,於接獲本部通知之日起
      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但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者,應於接
      獲本部通知日起六十日內依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向本部繳交
      履約保證金後,始取得頻率核配資格。
(七)前款頻率核配資格於取得之日起二年後失其效力。

七、履約保證金及應履行事項:
(一)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應以現金、國內銀行保證(格式詳附表七)、設定質
        權人為本部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不記名政府公債方式繳納。
      2.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以電匯方式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
        代號: 0000022),帳號:24620102124017,戶名:數位發展部
        。
      3.以國內銀行保證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應自本部收到保
        證書之日起二年二個月止。
(三)應履行事項:
      1.取得頻率核配資格日起二年內完成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並依相關
        規定取得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2.無法於二年內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
        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以國內銀行保證繳納履約保證
        金者,應於前款第三目保證期間內辦理保證期間展期,履約保證
        展期期間與其申請展期期間應相同。
      3.逾期本部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或由本部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
        任。
      4.履約保證金於完成應履行事項,取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合格證
        明後,得申請無息發還。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須辦理之相關程序依電信管理法及其相
      關子法之規定為之。
(二)申請人對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次公告事項,若有不明瞭之處,得以書
      面向本部請求釋疑;來函或傳真(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143  號
      或 02-23800799)請註明「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疑義」
      。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