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電信事業參與數位多元應用服務
折扣頻率使用費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類別如下:
(一)垂直應用服務。
(二)數位信任服務。
(三)資料創新服務。
(四)節能永續推動。
三、申請人以依電信管理法登記並以拍賣制標得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為
限。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檢附申請案統計表(
附表一)、合作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專案內容說明文件及切結書(
附表二),並檢附電子資料檔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申請案之申請類別為垂直應用服務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申
請頻率使用費之折扣:
(一)雙方合作案:申請人以拍賣制標得之無線電頻率,與特定場域需求
者簽訂合作契約,提供垂直應用服務。
(二)多方合作案:申請人以拍賣制標得之無線電頻率,與他公司簽訂合
作協議,由他公司與特定場域需求者簽訂合作契約,提供垂直應用
服務。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案之專案內容涉及應用服務態樣,符合以下各類別條
件者,得申請之:
(一)垂直應用服務:經與特定場域需求者合作,並以拍賣取得之無線電
頻率提供場域主垂直應用服務。
1.網路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GPP)公布之行動通信技術標
準,至少包含 Release15 以上版本。
(2)網路布建模式得為完全獨立之網路、透過公眾行動通信網路建
置或藉由公眾行動通信網路之切片。
2.以硬體(包括核心網路、多接取邊緣運算(MEC) 、基地臺或終
端等元件)結合軟體或雲端服務等組成符合特定產業需求之垂直
應用場域,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工廠、智慧零售、智慧醫療、智慧
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娛樂、智慧建築、智慧教育、智慧能源或
智慧農業等,且具有延續性或未來發展性,非屬一次性或短期推
廣性質。
前款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本部將依電信產業發展及特定場
域需求者之實際需求情形,適時檢討。
(二)數位信任服務:申請人內部自建或外部合作開發系統或應用程式等
數位應用服務,以建立可信任之電信使用環境、符合社會公益、改
善民眾日常生活或提供更佳通訊體驗,且具有具體效益證明。
(三)資料創新服務:以電信信令統計資料提供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
機構跨域分析應用服務。前述跨域分析應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
通流量、人流預測等。
(四)節能永續推動:佈建高效、節能之行動通信網路設備,提升頻率使
用效率兼顧節能,使國人享受通訊網路建設成果及環境永續發展之
具體節電成效證明。
五、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合作契約、其他證明文件及專案內容說明文件,應
依各申請類別載明以下內容:
(一)垂直應用服務:
1.合作契約:
(1)雙方合作案:應載明包括契約名稱、特定場域需求者名稱、簽
約日期(或專案起始日)、契約期間、契約金額、提供之服務
或應用等內容。
(2)多方合作案:應包括與他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內容應載明包
括合作服務名稱、他公司名稱、簽約日期、執行期間、提供特
定場域需求者垂直應用服務之合作案名稱、協議金額及其內容
態樣。
2.專案內容說明文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1)與特定場域需求者合作之概述。
(2)應用服務類型:對於契約所提供之服務或應用,描述包含第四
點定義或場域之項目或內容。
(3)專案之網路架構、軟硬體設備、使用頻率等。
(4)技術、系統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情形及執行成效(如具備顯著解
決特定場域需求者長期存在之問題等)。
(5)契約金額與專案經費配置。
(6)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二)數位信任服務:
專案內容說明文件應包括專案名稱、數位應用服務樣態、使用技術
、專案內容摘要、專案金額等內容:
1.數位應用服務樣態:對於專案所提供之服務或應用,描述包含第
四點第一項所定項目或內容。
2.使用軟硬體、應用技術。
3.資料應用服務已產生之具體效益(含量化數據)及預期未來效益
等。
4.其他證明文件:應包括專案金額之佐證文件,含專案金額配置。
(三)資料創新服務:
專案內容說明文件應包括專案名稱、資料應用服務樣態、使用技術
、專案內容摘要、專案金額等內容:
1.資料應用服務樣態:對於專案所提供之服務或應用,描述包含第
四點第一項所定項目或內容。
2.資料應用提供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跨域分析應用服務之
具體運用效益(含量化數據)及預期未來效益等。
3.其他證明文件應包括專案金額之佐證文件等。
(四)節能永續推動:
證明文件內容說明應包括節電永續指標構面、節電措施內容摘要、
節電數據與金額等內容:
1.節電永續指標構面:提出投入與行動通信網路相關節電指標,如
電信機房、基地臺等電信設備之具體節電成效,供主管機關查核
。每件申請案金額以節電度數每度為新臺幣(下同)一元計之,
並描述包含第四點第一項所定之項目或內容。
2.其他證明文件應包括專案金額或查核報告書之佐證文件等,佐證
文件可為合格之第三方查證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查證或確
信報告。
前項契約內容或文件如涉有營業秘密,為審查之需,申請人仍應於最
低限度內,揭露合作契約或文件必要資訊。
六、前點之契約金額與專案金額配置,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契約金額之認列,以未稅之實收或實支金額為準,申請人應提出實
支、實收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發票、收據或驗收證明等)或查核報
告書。契約期間之認定,以工作項目之履約期限為準,如契約載明
保固期間,則契約期間不包括保固期。
(二)契約屬跨年度者,應敘明各年度預估投入項目。契約期間各年度契
約金額,應以下列方式分配:
1.契約載明各年度契約金額者,依契約所載各年度契約金額。
2.契約未載明各年度契約金額者,依契約總金額及契約期間,按月
平均分攤各年度契約金額。
3.若各年度實際投入金額與契約所載各年度契約金額相異,或各年
度實際投入比例懸殊,得以自訂比例方式分攤各年度契約金額,
並應提出認列比例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佐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報
價單、請購單、訂購單或專案擬預估投入等所載之總投入成本,
及申請人於設備、服務或其他必要項目之支出分攤情形)。
(三)應依據前一年度契約金額、專案金額或查核報告書,說明專案經費
配置、各科目明細及支出情形,並說明各項費用與創新應用服務之
關聯性。
(四)前款專案經費配置,可認列科目:專案創新研發或執行人員之人事
費、專案必要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軟體開發或應用服務、網
路架構及其相關之設備費與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勞務委託費
、教育訓練費及旅運費等。
(五)申請案有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應一併載明受補助情形及受補助金
額。
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三點之申請資格及期限。
(二)申請案文件不完備,或契約內容涉有營業秘密部分,未依第五點第
一項規定載明必要資訊,經本部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八、申請案由本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部指定代表及視申請案性質,邀請
行動通信、垂直應用場域等相關產業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申請案審查方式,由本部通知申請人到部以書面簡報說明專案內容及
執行成效,必要時審查委員會得要求申請人一個月內補正資料後,再
進行複審,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垂直應用審查重點為應用服務之創新性、未來發展性及專案效益;數
位信任服務與資料創新服務審查重點為應用服務之具體效益成果。如
為合作案,經審查不符合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者,不予折扣頻率使用
費。
九、各審查委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
審查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者,本部得令其迴避。
本部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之合作案契約資料、會議內容及相關
審查事項,應依法盡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
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參與審查之審查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附表三),以確保其遵守
保密之義務。
十、計算申請人當年度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之契約金額,其
認定原則如下:
(一)採雙方合作案者,依審查會審核申請人與特定場域需求者合作契約
之結果,認列其金額。
(二)採多方合作案者,依審查會審核申請人與他公司合作協議之結果,
認列其金額。
(三)契約屬跨年度者,審查會認定申請人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規定所提各年度分配契約金額無足夠資料佐證時,依契約總金額及
契約期間,按月平均計算各年度契約金額。
十一、折扣比例上限:單一申請類別之每件申請案,如屬符合社會公益性
質者,其折扣比例上限為每件申請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非屬前開
性質者,折扣比例之上限為百分之三十。單一業者總折扣上限為二
千八百萬元,各該申請類別之折扣上限總額為七百萬元;各申請類
別折扣金額經審查均達三百五十萬元(含)以上者,不受各該申請
類別之折扣上限限制。
十二、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案所載之特定場域,現場查核實際執
行情形。
十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折扣頻率使用費。已折扣者,
追回全部或一部已折扣金額,並由本部通知限期繳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合作契約或協議有解除情形。
(三)申請案已由申請人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並獲核定之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