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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9 14: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林區域行動通信網路基礎建設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926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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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暨
    登山活動管理實施方案之推動,規劃於山林區域(含國家公園)補助
    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設行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
    ,以改善行動通信訊號涵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三、申請人為改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轄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
    、森林育樂區、林木經營區及內政部營建署所轄國家公園等地區之行
    動通信涵蓋所進行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建設,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四、本會得依下列各期程公告申請補助期間,並得視本會實際需要另行公
    告:
(一)第一期:自本會公告日起十五日內。
(二)第二期: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五、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補助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
    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同一站點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之建
    置,應委託其中一家代表申請補助。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總建置費
      用及預算表、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總建置費用及補助金
      額分攤表、辦理方式、計畫期程、預期效益。
(二)建置工程平面、立面及立體配置示意圖。
(三)物料細目、規格及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委託文件。


六、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行動通信服務之基地臺設備、天線、饋纜、洩波電纜及中繼放大器
      等設備及工程。
(二)傳輸網路設備及工程:光纜、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固定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
      備。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收發站之微波電臺設備。
(三)平臺主體設備及工程: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含耐風程度未達
      十五級以上之既有鐵塔及立桿之加固或汰換。
(四)電力工程及設備:汽油柴油發電機、風力發電機、太陽能板、蓄電
      池、充放電控制設備、電力纜線工程、電源系統及電源自動切換開
      關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等電力
      設備。
(五)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室內外機櫃(
        Shelter) 、佈纜等相關設備施作工程。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六)工程物料及設備之運輸:人力、交通、吊掛及航空器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七、本會依核定之建置計畫予以補助,申請人應依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
    行。
    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建置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補助
    金額來源如因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
    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異議。


八、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動者,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以書面檢
    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其屬計畫期程之展延
    者,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因素經本會核
    准者,得再展延一次。
    前項情形,如未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未逾核定補助金額者,申請人須
    函送本會變更備查。


九、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申請人於建置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備函並檢附領據、
      核准函影本,向本會申請獲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申請人完成建置後,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備函並
      檢附完工報告、核銷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定
      補助金額之餘款,經本會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前項第二款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領據或發票。
(二)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
(三)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委託文件。
(四)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五)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蓋申
      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六)差異分析表。
(七)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本會於接獲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後,應進行查核。查核結果認申請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
    改正不全者,本會不予補助,申請人最遲應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屆
    滿後一個月內,繳回本會已撥付之第一期款:
(一)第二項檢附文件不完備。
(二)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
(三)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核定補助金額之餘款。
(四)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本會認有減損補助計畫目的。
(五)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追
    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十一、本會得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建置地點,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二、本會補助建置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於建置完成後,參與建置之
      申請人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三、本會得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協助推動相關事項。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