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之村里人
口涵蓋率查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偏遠地區鄉(鎮、市、區)及村里範圍以本部網站公布之全國各縣市
偏遠鄉(鎮、市、區)及村里詳表為準。
前項偏遠地區係指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款規定
,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
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三、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之村里人口涵蓋率應符合村里建設別查驗或電
波涵蓋別查驗,此二查驗項目之判定內容如下:
(一)村里建設別查驗:本查驗採書面審查,該村里設置一座以上發射機
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十瓦特基地臺。
(二)電波涵蓋別查驗:本查驗採全數查驗,行動通信網路電波涵蓋於每
一村里依據該村里電波涵蓋面積比例圖達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
並抽測三點測試完全符合規定。
四、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須依前點規定,完成村里建設別及電波涵蓋別查
驗項目之自評後,檢附「偏遠地區村里行動通信網路建設紀錄表」(
附表一)及其佐證資料、「偏遠地區村里行動通信網路電波涵蓋紀錄
表」(附表二)、「行動通信網路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
、「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之村里人口涵蓋率紀錄表」(附表四)及
「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之指定區域涵蓋率紀錄表(附表五)」各一
式一份(含電子檔),報請本部進行查驗。
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誤寫者
,由本部通知限期補正。
五、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之村里人口涵蓋率查驗程序及查驗結果之判定
如下:
(一)村里建設別之查驗程序:
1.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須具備電臺執照等佐證資料之影本或電子檔
,俾供核對建置基地臺電臺執照之天線地址及電臺編號與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管理資訊系統之電臺執照資料庫是否相符
。
2.依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所報「偏遠地區村里行動通信網路建設紀
錄表」,進行審查,以核對基地臺建設是否屬實。
3.審查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一「偏遠地區村里行動通信網路建設紀錄
表」。
(二)電波涵蓋別之查驗程序:
1.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以市售面積計算軟體,計算各村里之行政
區域面積(A) (km2) ,並以市售電波涵蓋模擬軟體模擬之基
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計算各村里之電波涵蓋面積(B) (km2)
,以得出電波涵蓋面積比例(B/A) (%),必要時得要求行動
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使用之電波涵蓋模擬軟體操作及說明。行動寬
頻業務經營者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1)行動通信網路電波涵蓋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地圖)
,並須具備街道標示。
(2)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
2.依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所報行動通信網路電波涵蓋圖,在每一村
里電波涵蓋範圍內分別抽測三點,並進行數據功能測試,以確認
電波涵蓋範圍。
3.數據功能之測試方法:以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之 IP 封包
,對系統內伺服器進行一百次 ping 測試,系統應具備 timeout
次數十次以下之能力。
4.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二「偏遠地區村里行動通信網路電波涵蓋
紀錄表」及附表三「行動通信網路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三)查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1.村里建設別查驗:書面審查電臺執照之天線地址及發射機最大射
頻輸出功率符合規定者,始判定該村里已完成行動通信網路建設
。
2.電波涵蓋別查驗:
(1)於每一村里依據該村里電波涵蓋面積比例圖達百分之八十五(
含)以上,並抽測三點測試完全符合規定。
(2)於每一村里電波涵蓋範圍內抽測三點進行數據功能測試,有一
點未符合規定者,即判定該村里不合格,不續作測試。
3.不合格複驗:不合格偏鄉村里得於查驗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複
驗,以一次為限。
前項查驗結果應記錄於附表四「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之村里人口涵
蓋率紀錄表」。
六、指定區域涵蓋率之查驗程序及查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移動量測:
1.查驗地點:依前一年度公告「指定區域及指定區域涵蓋率認定方
式」之指定區域各項次地點進行量測。
2.查驗項目:接收訊號強度測試。
3.查驗方法:
(1)利用下載檔案錄製接收訊號強度:以連線模式(connected mo
de)使用電信專業工程用行動臺(手機),自業者系統端伺服
器持續下載檔案,訊號取樣為每秒一次;於停靠之每一指定站
點時,錄製成具加密性或不可修改性之樣本紀錄檔。系統端伺
服器提供之下載檔案大小至少為 500MB。
(2)搭乘交通工具及停靠指定站點(如附表六)。
(3)排除量測樣本紀錄情形:
甲、交通工具因故暫停於定點超過 3 分鐘(含)以上,應排除
暫停時段之量測樣本紀錄,不列入指定區域涵蓋率計算。
乙、交通工具行經公告之指定區域排除區域時,應排除該區域之
量測樣本紀錄,不列入指定區域涵蓋率計算。
(二)定點量測:
1.查驗地點:依前一年度公告「指定區域及指定區域涵蓋率認定方
式」之指定區域 1 及指定區域 2 各項次地點進行量測。前一
年度公告範圍較前二年度公告範圍新增點位採全數查驗;既有點
位查驗地點數量得依「基地臺普通檢驗項目抽驗基準表」(附表
七)進行抽驗。
2.查驗項目及方法:
(1)數據連線測試:以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之 IP 封包,對
業者系統端伺服器進行一百次 ping 測試,數據連線 timeout
次數為十次以下,視為合格。
(2)語音通話測試: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通話測試
,語音通話為維持通話六十秒不中斷之能力,視為合格。
(三)查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1.移動量測訊號合格樣本數:選取指定區域各項次地點接收訊號強
度值≧-112dBm 之樣本,視為合格樣本;合格樣本加總後為各分
項合格樣本數;各分項合格樣本數總和為移動量測訊號合格樣本
數。
2.移動量測訊號總樣本數:將接收訊號強度樣本紀錄檔解密後,產
出指定區域各項次地點接收訊號強度樣本之各分項總樣本數;各
分項總樣本數總和為移動量測訊號總樣本數。
3.定點量測訊號合格樣本數:數據及語音皆合格者,認定各分項合
格樣本數為 1,各分項合格樣本數總和為定點量測訊號合格樣本
數。
4.定點量測訊號總樣本數:以所有測試定點總和作為定點量測訊號
總樣本數。
5.前述各項合格樣本數及總樣本數應記錄於附表五「偏遠地區行動
通信網路之指定區域涵蓋率紀錄表」,依前一年度公告「指定區
域及指定區域涵蓋率認定方式」之涵蓋率公式計算之。
6.不合格複驗:不合格地點得於查驗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複驗,
以一次為限。
(四)查驗日遇有不可抗力情事,由本部另擇期辦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