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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推薦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價金代收轉付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數授產經字第11140002091號 令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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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
    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
    定,辦理從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之資料處理服務業
    者(下簡稱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之推薦,以利該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申請與境外支付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支付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核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指中介者以網路或
    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
    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服務。
    本要點所稱服務使用者,指利用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者。

三、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外國公司應經中華
    民國政府認許並在中華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

四、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應至銀行開立專用存款帳戶,該帳戶專用以處理服
    務使用者交易款項,帳戶款項之移轉應依服務使用者之指示進行。

五、資料處理服務業者與服務使用者間之契約,應符合本部所訂之網路代
    理收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六、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應具備健全之資訊安全機制與管理規範,通過
    ISO 27001 或 PCIDSS 驗證,並確保服務使用者資料及網路交易價金
    代收轉付流程之完整性、可信賴性及隱密性。

七、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主管機關之法令規
    範,善盡服務使用者資料保密義務。

八、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向本部申請推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格。
(二)無虛偽不實之聲明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服務流程作業規畫報告,內容必須包含客戶身分認證(KYC, Know
      Your Customer) 查核流程、網路交易價金支付流程、服務使用者
      註冊流程、防制洗錢內部作業控制程序、交易資料保存機制、資訊
      安全機制與管理規範、權利義務、交易爭議處理程序及風險控管機
      制等。
(五)專用存款帳戶資料,內容必須包含開戶資料,帳戶使用資料等。
(六)符合第五點規定之服務使用契約書。
(七)ISO27001  或 PCIDSS 證書。
(八)最近一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公司資本或財務足
      以因應經營風險之證明。
    除上述資料外,本部得依推薦之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

九、申請資料不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不
    予推薦。

十、本部於受理申請後,應組成推薦作業小組,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
    推薦作業小組由本部邀集具備金融、法律、會計及資訊系統等背景之
    專業人士及本部代表共五人組成,並由本部代表擔任召集人進行審查
    。
    本部代表未克擔任召集人時,推薦作業小組得推派一名委員擔任之。

十一、本部於受理申請後,得要求申請人出席評審會議備詢及進行業務流
      程展示、實地系統展示、相關合作機構銀行界面說明等。

十二、評審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評審會議之決
      議,應以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十三、評審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如有應迴避而未迴
      避之情形者,召集人得令其迴避。

十四、本部人員及評審委員對於申請人所提供之申請資料,依法負保密之
      義務,參與評審之委員,並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十五、評審通過後,本部將發函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副知申請人
      。

十六、推薦之有效期限,自前點發文日起五年。

十七、以不實文件申請者,本部逕予退件,自退件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
      為申請。

十八、申請推薦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除另有規定外,每次申請應向受本
      部委託辦理評審之執行單位繳交每案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評審費用
      。評審費用金額若有調整,本部將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