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電腦作業效率,促進資料整合運用並與國際接軌,推動行政院
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訂定及使用電腦作業統一代
碼,以達成資料處理之統一性及互通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碼:指電腦作業中所採用之各種資料項目內容簡碼。
(二)統一代碼:指經行政程序發布,可供各機關使用之代碼。
三、統一代碼由各權責機關依業務性質訂定與維護。
各權責機關對前項統一代碼之權責有疑義時,應洽請數位發展部(以
下簡稱數位部)協調處理。
四、各權責機關訂定統一代碼時,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辦理;無國
家標準者,依下列順序選用之:
(一)國際通用之標準代碼。
(二)其他權責機關所訂之代碼。
無前項各款代碼者,由下列代碼選用之:
(一)編纂較為完整之代碼。
(二)使用機關最多之代碼。
(三)使用時間最長之代碼。
(四)新增訂之代碼。
(五)其他代碼。
五、統一代碼之訂定與維護,由各權責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及數位部後,循
行政程序發布,並函知數位部。代碼有訂為國家標準必要者,依標準
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權責機關應將統一代碼內容及編碼說明公告於機關網站,並以開放
格式之資料集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 集中公開列式,
供機關及民眾參考運用。
統一代碼資料開放作業程序依政府資料開放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使用代碼時,應先檢索是否已有統一代碼,其已有統一代碼者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使用之;其無統一代碼者,得洽該統一代碼之
權責機關或數位部協調依第四點規定儘速訂定。
各機關如認為統一代碼有不敷或不適用情事時,得洽該統一代碼之權
責機關修訂,或洽請數位部協調。
八、電腦作業交換資料時,應由資料提供單位負責轉換成統一代碼後交換
之。
九、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