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機關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公立學校、醫事機構、研究機構及公營事業
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
二、實施場域
以各機關(構)對外開放之室內公共區域為主,其他公共區域由機關
(構)視需要自行決定納入。
三、經費
各機關(構)之無線上網服務熱點,由各機關(構)自行規劃及建置
並編列及支付所需費用,或由各部會統籌規劃及建置。
四、無線上網服務建置
(一)熱點場域環境佈建
1.無線上網連線技術及環境
(1)建置無線連網環境應本諸技術中立原則辦理。
(2)統一以 iTaiwan 為無線上網服務識別名稱(SSID)。
(3)iTaiwan 無線連網環境應與公務機關使用之「政府網際服務網
」(GSN) 環境實體隔離。
(4)每人上網頻寬容量為 1 Mbps 以上。
(5)各機關(構)應依熱點訊號可及範圍、場域空間大小及使用人
數等進行評估,部署適當之熱點位置、數量及提供同時多人上
網所必要之網路頻寬,以確保無線上網品質。
(6)各機關(構)所設置之熱點應依該熱點所在室內公共區域對外
開放服務時間,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
2.識別圖樣張貼
(1)各機關(構)設置熱點之地點應配合張貼 iTaiwan 識別圖樣
,以利民眾識別。
(2)識別圖樣應至少張貼 1 張於洽公場所入口處,另至少 1 張
張貼於室內無線訊號較佳處。
(二)現場服務人員設置
配合各機關(構)熱點對外開放時間,應指定現場服務人員,協助
民眾排除簡易使用問題及引導民眾至無線訊號較佳處使用。
五、(刪除)
六、無線上網服務維運管理
(一)服務品質管理
1.各機關(構)應隨時掌握及確保無線上網服務之可用性,每日進
行至少一次熱點可用性檢測作業。如發現服務異常,應主動立即
查修,並以適當方式公告現場用戶服務狀況。
2.各機關(構)應定期評估服務效益,調整上網頻寬及熱點數量,
持續精進無線上網服務品質。
3.各機關(構)內部員工除業務需要經權責人員核准外,不得私自
占用本服務,以免影響頻寬可用量及增加機關(構)資訊安全風
險。
(二)客戶服務
各機關(構)應指派專人或客服窗口受理民眾現場諮詢及障礙通告
,並將該專人或客服窗口之聯絡資訊提供 iTaiwan 客服中心。
(三)資安事件追查
各機關(構)應依法配合主管機關進行資安及犯罪偵查作業,並依
法提供相關資料。
(四)熱點異動申請作業
各機關(構)所主管之熱點如有新增、移除(含暫停服務達一個月
以上)或修正相關資訊(熱點名稱、熱點地址、客服窗口、機關聯
絡人)等資料異動,應於異動前二週至 iTaiwan 網站(網址
https://itaiwan.gov.tw)下載並填具「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熱
點異動申請書」後,洽數位發展部指定之窗口辦理資料異動及更新
作業,提供最新及正確的熱點資訊供民眾查詢利用。
(五)iTaiwan 網站資訊異動通報作業
各機關(構)如有臨時性暫停本服務或異動熱點資訊(熱點名稱、
熱點地址)之情形,應主動通報 iTaiwan 客服中心(電話 0800-
081-051 ),以利即時更新 iTaiwan 網站(網址
https://itaiwan.gov.tw)資訊,並依前款熱點異動申請作業規定
提送「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熱點異動申請書」。
(六)收費方式
對民眾免收費用。
七、服務績效評估
(一)各機關(構)應定期檢視各上網熱點使用情形,維持熱點的高可用
率,並依據熱點頻寬使用率、熱點訊號可及範圍,機動調整熱點對
外連線頻寬、熱點設置位置及數量,以確保服務品質。
(二)各機關(構)應配合主管機關需要,提供服務效益相關數據資料,
以利研析及精進本服務整體永續營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