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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制度與評量證書制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資安輔導字第1153000637號 令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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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
    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辦理資
    通安全職能訓練(以下簡稱資安職能訓練)、資通安全職能評量(以
    下簡稱資安職能評量)及核發資通安全職能訓練證書(以下簡稱資安
    職能證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安職能訓練:指本署依資安專職人員之職能發展需求,規劃開設
      之培訓課程。
(二)資安職能評量:指本署為檢核資安職能訓練參訓人員之資安職能,
      所辦理之能力量測作業。
(三)資安職能證書:指通過資安職能評量者,由本署核發之資通安全職
      能訓練證明文件。

     第 二 章 資安職能訓練
三、資安職能訓練,由通過資通安全職能訓練機構管理要點之資安職能訓
    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辦理。

四、資安職能訓練課程,類別如下:
(一)核心課程:資通安全概論或本署公告之其他基本課程。
(二)專業課程:包含策略面、管理面及技術面等專業領域課程。

五、參訓人員應持有有效之核心課程資安職能證書,始得參加專業課程。

六、資安職能訓練收費標準及退費事宜,依資通安全職能訓練機構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資安職能評量
七、參加資安職能訓練者,得報考同科資安職能評量:
(一)首測評量:參加該科訓練出席率達五分之四以上之完訓者,得自結
      訓後 1  年內報考。
(二)複測評量:該科首測評量成績未達及格標準,得於結訓後 1  年內
      報考。

八、經本署公告之免訓評量科目,應考人得免參加資安職能訓練,逕行報
    名資安職能評量。

九、資安職能證書效期截止日(含)前 6  個月內,證書持有人得報考換
    證評量。

十、資安職能評量,應於訓練機構或經本署同意之場所辦理。

十一、資安職能評量之滿分為 100  分,成績達 70 分為及格;其評量以
      電腦化即測即評方式辦理。

十二、資安職能評量之各項規費,依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辦理。

十三、應考人參加資安職能評量如有舞弊或其他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本署應撤銷其證書。

     第 四 章 資安職能證書核發及複查
十四、通過資安職能評量者,由本署核發資安職能證書。

十五、應考人得於收受評量成績通知日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本署申請複
      查,並以 1  次為限。

     第 五 章 申復救濟
十六、資安職能證書經本署依第十三點規定撤銷者,當事人得於收受處分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
      限。
      本署應於收到申復書(附件)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
      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七、當事人不服前點申復審查結果,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第 六 章 其他
十八、本署得調整、整併或廢止資安職能訓練課程。
      前項課程調整或整併時,已取得原課程資安職能證書者,其證書於
      效期內仍為有效。

十九、本要點規定之資安職能評量類別、報考資格及資安職能證書效期等
      ,公告於本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