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私協力推廣各界強化資
通安全能力,透過補(捐)助方式提升全民資安意識及防護能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捐)助對象:從事與資通安全相關事務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
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公私立學校。
三、補(捐)助項目:
(一)資通安全相關學術研討會:
1.國內研討會:指三個以上法人或團體、公私立學校參加,參加人
數至少五十人。
2.國際研討會:指三個以上國家參加(含我國),參加人數至少一
百人。
(二)資通安全相關競賽:
1.國內競賽:指三個以上法人或團體、公私立學校參加,選手人數
為三十人以上之競賽。
2.國際競賽:指三個以上國家參加(含我國),選手人數為六十人
以上之競賽。
(三)其他經本署核定屬推廣資通安全工作之事項。
四、補(捐)助原則:
(一)同一受補(捐)助對象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補(捐)助額度:每案最高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
原則,且低於該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補(捐)助經費用途:以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審查費、
印刷費、出題費或場地租借費為優先。其中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
出席費或審查費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支給數額上限編列,其餘
項目由本署視計畫需求擇定。
(四)本要點補(捐)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機票、紀念品、餐敘(餐盒
不在此限)、硬體設備購置、軟體授權、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
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業務宣導等費用。
(五)本補(捐)助案應於預算年度內核銷結案。
五、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本署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金額,將於官網公告,受補(
捐)助對象應依本署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最遲應於當年度活動舉辦
日三十個日曆天前提出,且當年度申請受理截止日為十一月三十日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另本署將視實際執行情形,於官
網公告增加或停止受理申請。
(二)受補(捐)助對象應發函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署(以郵戳為憑):
1.補(捐)助申請表【附件一】。
2.計畫書【附件二】。
3.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三】。
5.其他附件資料。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檢具經費分攤
表【附件四】。
(四)補(捐)助申請表、計畫書等格式,請逕至本署官方網站下載,受
補(捐)助對象應依式填寫;未依式填寫者,視為文件未齊備。
(五)本署收受之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退件,受
補(捐)助對象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受補(捐)助對象遇有主要工作項目變更、計畫修正或經費增加之
需求者,應於活動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修正內容對照表向本
署申請修正(以一次為限);經本署核定後,始得依修正後計畫續
行辦理。
六、審查方式及作業程序:
(一)採事前審查原則,不受理已執行完畢或執行中計畫之申請。
(二)本署受理申請原則採書面審查,並得邀請受補(捐)助對象說明。
(三)本署應先就受補(捐)助對象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
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本署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且
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審查標準包含但不限於:
1.計畫內容契合本要點第一點目的。
2.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3.受補(捐)助對象之專業執行能力與過往經驗(如屬新辦活動單
位則免附)。
(五)經審查後,如有部分未達審查標準之情形,將依實際情形酌減計畫
核定金額。
(六)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應於本署要求期限內修正,逾期未
修正,視為不通過。
(七)本署將以書面回復申請案之審核結果,經本署核定之計畫書及各項
補(捐)助經費用途,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八)本要點預算因經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署之事由,
致本署無法執行補助時,本署得廢止補(捐)助之一部或全部;受
補(捐)助對象不得向本署主張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
求。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受補(捐)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
十五個日曆天內,備妥第(二)款所列文件函送本署,經本署審核
無誤後,依核定金額一次撥付。
(二)申請撥款應備文件(免附原始小額憑證):
1.領款收據。
2.補(捐)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與戶名。
3.經費結報表【附件五】。
4.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三)本署核定之受補(捐)助經費用途應為專款專用,未經同意不得擅
自變更;辦理結報作業時,受補(捐)助對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自行妥善保管全案原始支
用單據及憑證,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
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或有虛報、浮報、未依核定計畫用途
支用等違規情事,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對象酌減嗣
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倘有結餘款應按比例
繳回。
(四)計畫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總額少於本署核定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
,本署應確認是否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如有不符者,應重
新核算應補(捐)助金額。
(五)運用本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均應列入補(
捐)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補(捐)助申請表、計畫書及核銷相關文件等格式,請逕至本署官
方網站下載,受補(捐)助對象應依式填寫;未依式填寫者,視為
文件未齊備。
(七)如有資料未齊備情形,應依本署表定時間內限期改正並函報本署。
八、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本
署對核定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對
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署網站公開。
十、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署解
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