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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機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資安輔導字第1153000378號 令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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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
    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推動資通安全
    專職人員之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以下簡稱資安職能訓練),並辦理資
    安職能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核等管理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訓練機構:通過本署遴選認證,負責執行資安職能訓練之單位。
(二)訓練管理單位:由本署擔任,負責訓練機構之遴選、教學查核及相
      關執行管考作業。
(三)申請遴選機構:有意申請成為訓練機構,參與遴選者。
(四)資安職能專班:各機關(構)視實際業務需求,針對特定受訓對象
      ,專案申請開設之資安職能訓練課程。

     第 二 章 訓練機構遴選作業
三、申請遴選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近二年曾開設資通安全相關課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且持有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訓練機構版銀牌以上
      有效證書者。
(二)於本要點施行前,業經訓練管理單位或其改制前之機關同意辦理資
      安職能訓練者。

四、申請遴選機構之講師應具備資通安全課程實際授課經驗,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
(一)具國內大專校院、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或同等
      學歷者(須提出證明),且具五年以上資通安全實務經驗;或大專
      學位且具十年以上資通安全實務經驗。
(二)政府機關(構)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之實際從事資通安全
      業務或資訊業務之人員。
(三)產業界資通安全領域專業人士,具十年以上資通安全實務經驗。

五、申請遴選機構之訓練場地應具備固定場所,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設置醫療、無障礙空間及性別友善措施。電
    腦教室應一人一機並具網路及教學輔助設備。

六、申請遴選機構應於遴選期間提交下列資料或文件:
(一)申請書。
(二)自評表。
(三)場地資料表。
(四)推薦師資名冊。
(五)訓練計畫書。

七、訓練管理單位得就訓練機構遴選作業,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
    員組成遴選委員會。

八、遴選申請文件審查及補正:
(一)限期補正:申請文件不全或內容錯誤,其情形可補正者,訓練管理
      單位通知限期補正。申請遴選機構應於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完成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逕予退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正並逕行退件:
      1.逾期送達。
      2.申請資格不符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3.資格不符或文件虛偽造假。

九、申請遴選機構經遴選作業評分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依區域排序公告
    認證,成為訓練機構,辦訓資格效期為三年。

     第 三 章 訓練機構執行作業規定
十、訓練執行作業,各階段規定如下:
(一)訓練前準備作業:完成包含訓練規劃、講師安排與遴聘、授課教材
      編印、場地設施安排、招生與報名程序及保險等作業。
(二)訓練中執行作業:完成包含報到作業、授課、教學日誌、餐飲安排
      及學員意見調查與學習回饋等作業。
(三)訓練後記錄作業:完成執行紀錄等作業。
    前項訓練執行作業為訓練管理單位辦理教學查核項目依據。

十一、為確保辦訓品質,訓練機構應每年提交訓練計畫書送訓練管理單位
      同意。訓練機構變更訓練場地或師資時,亦同。

十二、訓練機構應依建議收費基準(附件)於訓練計畫書載明收費規定,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訓練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百分之九十,訓練日
      起不予退還。

     第 四 章 訓練機構教學查核及資格廢止
十三、訓練管理單位得組成教學查核小組進行實地或書面查核,不定期抽
      查訓練機構辦訓情形。教學查核不及格者,應於訓練管理單位通知
      次日起十四日內提交改善方案,屆期未改善者列為不通過。

十四、訓練機構經教學查核結果通過且各查核項目分數均為佳(含)以上
      ,得由訓練管理單位延長辦訓資格效期三年,延長以二次為限。

十五、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訓練管理單位得廢止其認證資格。
  (一)於訓練期間不符本要點第三點所定之資格。
  (二)經訓練管理單位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三)教學查核結果列為不通過。
  (四)收費不當或徇私舞弊者。
  (五)違反本要點第二十一點,致發生重大之個人資料外洩等案件。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教學查核。
  (七)其他情節重大缺失者。
      廢止資格後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訓練機構遴選。

     第 五 章 訓練機構專班申請
十六、資安職能專班申請及開班作業:
  (一)申請流程:
        1.申請:由資安職能專班申請機關填具申請表逕洽訓練機構提出
          。
        2.審核:訓練機構應於課程開始日一個月前報請訓練管理單位核
          定。
        3.繳費:訓練管理單位核定後,始得由訓練機構通知專班申請機
          關辦理繳費,費用繳交方式依訓練機構收費方式辦理;但資安
          職能專班申請機關因政策需要、專案補助或相關委託契約另有
          規定者,其費用撥付及核銷程序得從其規定。
  (二)資安職能專班開班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申復救濟
十七、訓練機構對於教學查核結果、資格廢止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復書向訓練管理單位提出申復,並以一
      次為限。
      訓練管理單位應於收到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
      查結果以書面通知訓練機構。

十八、訓練機構若不服上開申復審查結果,得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請
      訴願或行政爭訟。

     第 七 章 其他
十九、本要點施行前為訓練機構者,得依訓練管理單位原核定之期限內辦
      訓。

二十、本要點所定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核等各項規範,應落實性別平
      等及相關權益保障。

二十一、訓練機構辦理訓練業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善盡學員個人資料保護之職責,並落實個資管理措施。

二十二、本要點所定遴選委員評分表、訓練執行作業與教學查核細項、教
        學查核紀錄表及所需書表格式,公告於本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