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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0款關於具資通安全重要性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數授資法字第11500012432號 令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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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款所定「具資通安全重要性」之要件,係指當
機關核心業務系統無法於可接受時間回復正常運作,恐立即且大幅影響社
會日常運作、重要產業營運、金融營運等,爰本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擇事業、團體或機構任務應有下列性質之一:
一、影響社會日常運作:業務一旦無法運作,恐立即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
造成巨大影響。
二、影響重要產業營運:屬重要產業供應鏈角色、於該產業市場具領先地
位者、軍工產業或具有特殊關鍵性技術者等。
三、影響金融營運:對金融市場具影響力之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