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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偏鄉電信網路強化韌性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55000944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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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電信事業於偏鄉地區建設電信網
    路基礎設施及強化偏鄉電信網路韌性與近用,確保偏鄉民眾得以順利
    接取寬頻網路,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電信管理法完成電信事業登記,並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以下
    簡稱申請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補助事項(包括補助類別、
    補助區域、補助內容及補助金額)如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申請期間及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補助之期間內,檢具建置計畫,以電子公
      文交換、掛號郵遞(以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以本部收發
      章戳為憑)方式,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建置計畫內應載明各補助案之名稱、依據、現況概述、內容、預算
      表、期程及預期效益。
(三)第一款補助案於不同月份提出者,應統整至該年度建置計畫。同一
      補助案由二以上申請人共同建置者,應由其中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並檢附他申請人委託文件及補助金額分攤表。
(四)建置計畫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者,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經本部核定由不同年度預算撥付者,申請人應
      與本部締結行政契約,約定履約期限及補助款撥付條件。

四、審查程序:
(一)本部為審查申請人所提建置計畫等,得成立審查會議,就第四項所
      列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補助額度建議。
(二)審查會議置審查委員五人,由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或資通訊領
      域專家學者三人及本部現職人員二人擔任。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或其
      負責人間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者,本部得令其迴避。
(三)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並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審查委員審查申請人建置計畫內各補助案,依據下列項目及權重評
      分:
      1.核心內容(百分之四十):補助案名稱、依據切合機關或民眾需
        求程度。
      2.策劃執行(百分之三十):補助案現況概述、規劃、期程合理性
        。
      3.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補助案可提升通信網路韌性程度。
      4.補助金額(百分之十):補助案預算表編列合理性。
(五)補助案經審查委員評分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同意予以補助。
(六)申請人應配合審查會議調整補助案費用,或刪除補助案。
(七)申請人應依本部核定結果修正建置計畫內容,並執行之。

五、核定補助案變更、展延或刪除:
(一)核定補助案於未減損預期效益下,調整其內容或預算表者,應以公
      文向本部申請變更;如係調整名稱、現況概述者,應於申報完工查
      核時敘明之,不受前段以公文報請變更之限制。
(二)核定補助案未能於原核定期程申請完工查核者,應於原核定期程內
      ,以公文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者,得再展延三個月。
(三)核定補助案因外在因素致無法進行建置,或有減損預期效益之情事
      ,而有刪除之必要者,應以公文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刪
      除之。

六、核撥補助及完工查核:
(一)核定補助案之補助金額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撥付:申請人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以電子公文交換、掛
        號郵遞(以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遞送(以本部收發章戳
        為憑)方式,檢具補助核定函影本、領據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向本部申請撥付核定之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案完工後,申請人應以電子公文交換、掛
        號郵遞(以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遞送(以本部收發章戳
        為憑)提送完工報告向本部申請查核。經本部查核合格後,撥付
        補助金額尾款。
(二)前款補助金額之撥付以本部核定之金額為上限。但實際建置費用低
      於建置計畫所載經費者,應按比例核減撥付之。
(三)完工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
      1.覈實補助案:領據、補助款分攤表、支出明細表、差異分析表、
        發票彙總表、支用單據影本、建置工程平面、立面及立體配置圖
        及本部要求提供之單據等文件(如技師簽證、採購單等)。
      2.定額補助案:領據、定額補助清冊、發票彙總表、支用單據影本
        、主要設備完工照片及本部要求提供之單據等文件。
      3.前二目支用單據開立日期範圍應為補助案核定日前一年度一月一
        日至補助案核定完工期程日止。
(四)第一款查核得現場或書面查核。現場查核數量應占核定建置計畫內
      補助案數量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十案者,至少擇一案),餘補
      助案採書面方式辦理。

七、輔導及管考:
(一)本要點之申請補助、完工報告及查核等書表資料格式由本部另行公
      告之。
(二)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案完成建置後二年內,向本部陳報運作情形。
(三)申請人應配合本部召開會議、舉辦活動或說明會等涉及補助案相關
      事項,並依本部需求,提供補助案相關資料。
(四)申請人應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託單位辦理本要點所訂之申請、審查、
      查核等作業相關事項。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本部已撥付補助款者,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繳回該補助款:
      1.未於補助案核定期程內申請完工查核,或未依本部通知限期內補
        正完工報告者。
      2.經本部認定有減損補助案內容者。
      3.以相同設備重複申請本部或政府其他計畫補助,未列明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者。
      4.補助案運作情形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費用等情
        事者。
      5.補助案因民眾或地方機關陳情抗爭,經溝通協調無效者。
(二)申請人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
      部之監督。
(三)申請人應自行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本部得辦理抽查。申請人未
      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停止次一
      年度補助。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計畫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
      應配合調整補助案費用。
(六)「強化偏鄉地區行動寬頻網路數位韌性與近用之基礎設施建置計畫
      —強化偏鄉地區 5G 寬頻服務與涵蓋—補助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
      動寬頻基地臺計畫」申請作業,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本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