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加強投資 AI 新創實
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加強投資國內 AI 新創及數位經濟相關
產業,以促進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為保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基金)撥
付於本方案之資金,得委託信託業者設立本方案信託專戶(以下簡稱
本專戶)。
三、本署得透過公開招標評選受委託單位成立專案辦公室,該專案辦公室
受本署委託辦理投資業務及投資後管理等本要點所定相關作業事項,
及協助公開評選搭配投資人,並代表本署簽立搭配投資管理合約(以
下簡稱管理合約),以進行搭配投資與投資後管理事宜。
四、專案辦公室評選「搭配投資人」時,應要求搭配投資人辦理相關投資
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所謂搭配投資人係指以自
有或所管理資金搭配本專戶共同投資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實質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者:
1.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際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
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2.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公司。
2.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企業創投、策略投資機構):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公司。
2.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
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且具有實質控制權之投
資機構。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五、本方案之執行,採共用額度方式;共用額度方式由數家搭配投資人共
同使用同一投資額度。
六、參與評選之搭配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評選作業
:
(一)營運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投資機構基本資訊,包含組織結構、董監事名冊、基金來源、投
資經營團隊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事投資工作經驗等。
2.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包含投資產業、各投資階段之預
計投資比例、投資地區、單一企業投資原則及投資目標。
3.投資程序與審議,包含投資案來源、投資評估原則、投資審議會
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法相關審議機制說明。
4.投資後管理程序,包含投後管理作為與輔導機制、個案出場策略
及預期績效。
5.投後管理報酬規劃。
6.投資機構、投資團隊或投後管理合作夥伴利害關係人及近五年訴
訟、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紀錄揭露,或有任何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
之情事者。
7.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8.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
(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作為投資管理合約附件:
1.搭配投資人應揭露與被投資事業及其原股東或員工有委任與其他
法律關係,並應於搭配投資前敘明投資資金來源。
2.遵循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並遵
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投資法令及國家發展基金相關作業規範。
3.應使用本署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按以下規定於前開系統
更新登錄,並保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1)按季提供專案辦公室各被投資事業最新營運、財務情形。
(2)每年提供被投資事業投資分析說明。
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
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具體敘明被投資事業之現況與前景、規劃
處分方式及對象、建議處分價格之合理性分析等,以書面通知本
署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將處分情形於季報中揭露。
5.配合國家發展基金、本署及專案辦公室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
有關之文件。
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署或專案辦公室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
者,專案辦公室經本署同意後得依契約規範處以罰款或終止管理
合約。
7.對於被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契約終止前兩個月
,檢附持有所管理被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報請本署並副知專案
辦公室取得同意終止契約。
8.若有搭配投資人管理合約終止時,其所管理之信託專戶被投資事
業,專案辦公室得洽其他搭配投資人同意接管。
(三)其他本署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屬國內 AI 新創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
司。
(二)本專戶原則限投資國內公司,惟已投資案件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
與海外公司進行股權交換,使本專戶持有海外公司股權,對於股權
交換當次及後續該海外公司之增資,應針對個案進行專案審查,並
經簽報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被投資事業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四)單一被投資事業若同一募資輪有數家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時,當輪
及之後增資輪次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
資金額。惟該被投資事業若有其中一個搭配投資人認列投資損失時
,本署得向其他同一被投資事業之搭配投資人提出同比例之投資損
失;本款所述之投資損失,得僅就專戶投資金額提列損失。
(五)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1.本專戶投資單一企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億五千萬元,惟單次投
資不得超過一億元。
2.本專戶投資之股權比率應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但若以特別股方式投資者,不限。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
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3.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4.搭配投資人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
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
八、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由搭配投資人提出申請,並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
參與之投資金額。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
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1.投資於新創企業(原則成立八年內)者。
2.投資於申請時一年內曾參與政府 AI 產業定向培育機制,並經本
署專案認定者。
3.投資於曾受本署公告認定之國內外具代表性之數位經濟相關獎項
獎勵者。
4.其他本署專案認定之條件。
(二)後續增資之搭配比例不得高於本專戶初次投資時之搭配比例。
(三)搭配投資人申請共同投資時,投資前應由搭配投資人先行評估並擬
具投資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
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財務及市場預估與可行
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
家意見、投資條件、投資後管理作為與出場規劃等,由專案辦公室
負責審查後建檔保存。
(四)搭配投資人應擬具投資評估報告及搭配投資協議送投資審議會討論
,投資審議會由搭配投資人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
召集,委員應包含本署或專案辦公室代表、搭配投資人代表及其所
聘請之一至三位具財務、技術、市場、管理及產業政策等專業人士
擔任,並應邀請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列席,經投資審議會出席委員全
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若搭配投資人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或第四款
資格者,投資審議會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若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
額超過一億元時,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並特別投
資審議會之審議事項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搭配投資人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
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提交專案辦公室後,報經本署送國家發展基
金備查。
九、本署按國家發展基金核定之管理費支付標準支付搭配投資人投資管理
費,管理費給付期間自各投資期別開辦日起至第十年止,第十一年起
不再支付管理費。
搭配投資人按國家發展基金核定之績效獎金分配原則及比率,俟全部
投資成本回收餘有利潤後,進行績效獎金之分配,另得視被投資事業
依獎勵條件達成情形,提高績效獎金請領比例,獎勵條件另以契約定
之。
上述管理費及績效獎金之撥付,由本專戶以代收代付為原則支付。
十、本專戶被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如下:
(一)搭配投資人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
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搭配投資人應就被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
,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本署及專案辦公室,並為必要之處理
。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搭配投資人應依各被投資事業之營
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五大類,依本署訂定
之處理基準分類管理,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務
情況,重新檢討調整,俾能達到分類管理之效果:
1.正常戶: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況均屬穩定良好者,應每季核
閱其財務報表。
2.觀察戶:公司成立未滿五年,營運績效尚待觀察者,應每季核閱
其財務報表,並應配合本署監管作業,說明個案營運發展現況與
投後管理作為,且定期檢討。
3.追蹤戶:公司成立五年以上,營運績效不佳者,應於每月核閱其
財務報表,並應配合本署監管作業,說明個案營運發展現況與投
後管理作為,且定期檢討。
4.列管戶:公司營運或管理遭逢重大困難者,應每月定期檢討,並
應配合本署監管作業,說明個案營運發展現況與投後管理作為,
且定期檢討。
5.沖銷戶:公司長期營運困難,大部分已提列投資損失者,俟全數
提列損失完畢後予以結案。
(四)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者,財務報表之內容及格
式由本署另定之。
(五)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搭配投資人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
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瞭解其經營情形。
十一、本署應於投資時委託專案辦公室與搭配投資人約定,搭配投資人若
因故中途退出或有解散清算規劃時,需於退出前或解散前協助本專
戶完成被投資事業處分作業;另搭配投資人最遲應於本專戶期滿前
提出被投資事業退場規劃並協助本專戶完成處分作業,若被投資事
業投資期滿十年仍無法完成處分所持有之股份,則本專戶得以每股
淨值以上或雙方議定之價格出售予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人管理之
投資基金或被投資事業之經營團隊,且應全數予以買回。
十二、搭配投資人辦理其他與本專戶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之事務時,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專業判斷,以符合本專戶之利益。履行本要
點規定之義務,如屬重大事項應即時通報本署及專案辦公室,並須
事先徵求本署之同意後,始得為必要之處理。若因搭配投資人或其
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而違反本要點之行為,致損
及本專戶之權益或造成本署損害時,應依法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十三、搭配投資人嚴重違反國家發展基金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
,或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投資法令及國家發展基金相關作業規範者
,本署得終止該搭配投資人管理合約,並報國家發展基金備查,其
已投資部分,由本署指示專案辦公室或其他搭配投資人接管。
十四、為落實委外管理機制之建立,俾確保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權益,本方
案每二年向國家發展基金提報執行成果。
十五、本要點視為專案辦公室投資管理合約、信託管理合約及搭配投資人
之搭配投資管理合約之一部分,未盡事宜,得另訂於委託合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