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際海纜登陸站韌性建設,促進
我國國際通訊基礎建設韌性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設置
公眾電信網路,並建置國際海纜登陸站之電信事業為限。
同一海纜登陸站以一申請人為限。同一海纜登陸站為二以上電信事業
參與建置者,參與建置者得委託其一之電信事業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國際海纜登陸站之交換設備、電纜及中繼放大器等提升韌性之備援
設備及工程。
(二)傳輸網路設備及工程:提升韌性之光纜、光纖終端設備、傳輸備援
設備或其他符合實際提升韌性需求之傳輸終端設備。
(三)建築主體設備及工程:提升韌性之牆面、管道、接地網及相關設施
,含耐風程度達十五級以上、耐震、防電磁攻擊、實體攻擊(防火
等級、無人機偵測或反制設備等)、消防安全等之加固、汰換或重
建。
(四)電力工程及設備:提升韌性之柴油發電機、汽油發電機、風力發電
機、儲油槽、太陽能板、蓄電池、充放電控制設備、雙迴路電力纜
線工程、電源系統及電源自動切換開關、不斷電系統或其他符合實
際提升韌性備援需求之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等電力設備。
(五)其他經本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補助之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四、申請人應依本部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表、計畫書與其他本部
指定之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受理申請期間,並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現況概述。
(三)計畫目的。
(四)計畫內容。
(五)申請補助預估金額。
(六)建置工程平面、立面及立體示意或設備配置示意圖。
(七)建置經費總預算與明細表(包括申請補助項目之物料細項目、規格
及成本估價分析表)。
(八)計畫期程(包括時程及進度規劃)。
(九)預期成果效益及後續維運規劃。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項目。
五、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與其他本部指定之應備文件資料,經審查不完
備或不齊全者,申請人應依本部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案者,得邀集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召開
審查會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本部依前項審查會議之評分高低及建議,核定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六、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效益性。
(三)計畫可行性。
(四)經費合理性。
(五)符合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七、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本部核定該補助計畫總建置費用之百
分之四十九為限。
本部補助金額來源,如遇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等因素,本部得逕行調
整補助額度。
八、申請人應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書確實執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於
建置期間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九、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於變更前,以書面檢附正當理
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部提出變更申請;未經本部同意變更之項目
不予撥付補助金額。
十、申請人於核定補助案建置完成後,應檢附完工成果報告及其他本部指
定之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完工查核申請。
核定補助案經本部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補助金額。
前項申請經費之撥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上限。
申請人實際建設經費低於計畫書所載經費致補助額度不符第七點第一
項規定者,本部應按比例核減撥付之。
十一、申請人於建置完成後,應依補助計畫書之後續維運規劃,定期巡檢
維運以保持受補助設備於規劃期間內正常運作,並應於本部完工查
核合格後四年內,每年向本部陳報補助案運作情形。必要時,本部
得派員實地查核。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致該設備未正常運作,經本部通知
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部得撤銷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命
其繳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應撤銷
之:
(一)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部分。
(三)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補助之部分。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五)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本部派員之訪查或查核。
(六)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本部認有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之部分。
申請人有前項情形但本部已撥付補助款者,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繳
回該補助款。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得改正者,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
不改正或改正不全者,本部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
十三、申請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檢附收支清單向本部辦理結報。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提
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人應自行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本部得辦理抽查。申請人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停止
補助一年。
(三)申請人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
應經會計師簽證。
(四)申請人接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應全部繳回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訂定之相關書表,由本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