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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AI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186號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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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符合國家與產業需求之人工智慧(以下簡稱AI)產品與系統評測機制,並健全國內AI評測制度之發展環境,成立AI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valuation Center,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1. 關於AI產品與系統評測政策、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
  2. 關於AI驗證機構或AI測試實驗室之督導。
  3. 其他有關AI產品與系統評測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中心設置制度推動委員會,下設技術審議小組。
    制度推動委員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1. AI產品與系統評測機制、制度及標準等相關規範之諮詢事項。
  2. AI產品與系統評測政策推動之交流分享。
  3. 技術審議小組之領域及人員相關規劃事項。
  4. 技術審議小組決議事項之備查。
    技術審議小組之辦理事項如下:
  1. 審議AI產品與系統評測工具之發展重點及順序。
  2. 審議AI產品與系統評測項目、其詳細內容及檢驗方法。
  3. 審定驗證機構、檢測實驗室之認證資格。
四、制度推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數位產業署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其餘七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制度推動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五、技術審議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制度推動委員會委員兼任之,並依不同系統及產品領域設各類組,各類組置委員七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類組主持人。
    技術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六、制度推動委員會及技術審議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每次會議依議題邀集委員列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委員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七、本中心幕僚作業,由本部數位產業署負責。
八、制度推動委員會及技術審議小組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九、制度推動委員會及技術審議小組之委員有違反法令或有其他損害本中心名譽或信用者,應即解任。
十、本中心制度推動委員會及技術審議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含所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