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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檢驗項目及合格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25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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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依據: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第十四條。


二、適用對象:
    受檢驗者依下列情況區分所適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基準:
(一)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十五條,訂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
      1.設有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
      2.非設有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
(二)非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十五條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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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驗項目及合格基準:
(一)設有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
(二)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十五條,但未設有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之公眾電
      信網路設置者:
      1.檢驗項目:檢驗項目以適用資通安全管理法與否區分:
     (1)資通安全管理法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下表項目全部適用。
     (2)非屬資通安全管理法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下表不適用項目以斜
          線標註。
      2.合格基準:應符合或優於檢驗重點要求。
(三)非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十五條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
      1.檢驗項目:
      2.合格基準:應符合或優於檢驗重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