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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各組運作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33號函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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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資安會報)下設各組之有
    效運作,落實推動資安會報各項政策,特訂定本原則,作為各組依據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訂定其作業規範
    之參據。

二、各組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五點所列事項。
(二)落實行政院各項資通安全政策及規劃。
(三)歷次資安會報委員會議決定(議)事項及資通安全諮詢會(以下簡稱
      資安諮詢會)委員建議事項之研議及處理。
(四)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項。

三、各組委員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各組主辦機關之資安會報委員兼任;如該組有共同
      主辦機關,由資安會報指定之。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各組主辦機關之資訊(安)單位主管兼任,或由召
      集人指定兼任;如該組有共同主辦機關,由未擔任召集人之共同主
      辦機關指定之。
(三)專家五人至七人:由各組主辦機關自資安諮詢會委員遴選,或由各
      組主辦機關推薦適當人選;遴聘程序由各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及辦
      理。
(四)他機關代表:各組主辦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
    各組委員名單應提報資安會報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各組會議運作機制如下:
(一)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該
      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二)應邀請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派員列席。
(三)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四)得邀請有關機關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五)如有多組屬同一主辦機關者,其會議得合併辦理。

五、各組重要工作計畫、推動成果或決議事項應適時提報資安會報備查。

六、各組委員任期比照資安諮詢會委員,原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
    間增聘或改聘之委員,其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各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差旅費由各機關依規定自行核銷;外聘專家
    及受邀參加之非公職人士,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費用依該
    組主辦機關相關規定支付。

八、各組得依實際運作需要,另訂作業規範,並報請所屬體系之主辦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