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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數位服務機構能量登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產服字第11260004311號 令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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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引導國內數位服務機構技術與應用服務研發方向,並作為驗證實績之憑證,以提升產業的韌性(R)、整合(I)、安全(S)、賦權(E)能力與競爭力,帶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數位服務機構,為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營業登記之軟體、資訊服務等相關機構(含營利機構、非營利機構及學校)。

三、本要點適用之數位服務機構能量登錄類別及項目(以下簡稱各類別),如附件1

四、為辦理本要點,本署得委託民間團體組成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以代為執行相關行政事宜。

五、各類別之審查要項,應包括申請機構之下列服務能力;通過標準如附件2

  (一)具申請項目之專業服務能力:

 1、具服務人力與素質。

 2、具服務實績。

  (二)具執行管理制度。

  (三)財務健全。

   六、申請機構申請登錄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能量登錄申請函及申請書。

  (二)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七、為辦理第五點審查作業,本署得授權執行單位辦理能量登錄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審查會),並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八、申請登錄審查,申請機構須於申請書中詳述第五點之服務能力並檢具證明文件,再提交各類別之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若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件或補正。

九、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執行單位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審查者,核發「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數位服務機構能量登錄證書」(以下簡稱登錄證書);未通過審查者,函知申請機構。

十、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得經審查會書面審查通過後再展延二年。前者申請期限不得晚於證書到期後一個月。

十一、登錄證書應載明申請機構通過登錄之類別、項目及分項、登錄日期及有效期限。

十二、為供各界參考使用,執行單位應設置公告網站,提供通過登錄審查之申請機構資訊、通過類別及項目等訊息。

十三、本要點適用類別、項目及審查要項等內容,應訂定詳細作業規範;前述新增及修正,本署得授權執行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四、登錄證書效期內,若數位服務機構負責人、連絡窗口之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有變更情形,須立即檢附變更申請表等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變更。

十五、本署得委託執行單位以本署名義,針對數位服務機構能量登錄相關審查內容進行查訪及追蹤管理。

十六、通過能量登錄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註銷其登錄資格並收回證書:

 (一)偽造申請文件、有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民眾或公共利益之危害,或損及主管機關認證之公信力等情事,或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

 (二)出現重大爭議糾紛影響社會形象或民眾觀感,執行單位得組成審查會審查,經審查委員多數決同意註銷其通過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