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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數位秘字第1120800193號函
法規體系: 處務目/秘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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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
    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
    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本須知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本部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
    (以下簡稱檔卷)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委任代理人申請者,
    並應檢具委任書。

三、前點申請書,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受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下列期限為准駁決定:
(一)申請應用檔案者,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
(二)申請應用政府資訊或卷宗者,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業務承辦單位檢視申請書內容後,認申請案件有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
    情形,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
    回其申請。
    前點第二項之期限,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
    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應就檔卷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通知函及准駁表
    ;必要時,簽會該檔卷所涉相關單位,徵詢意見。
    申請案件申請應用之檔卷數量較多,業務承辦單位無法於規定期限內
    完成准駁決定,得與申請人協商採分批審復。

六、申請應用檔卷,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內容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
    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
    提供之。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卷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應用簽收單,並告
    知申請人。

七、經核准應用檔卷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檔卷應用:
(一)於行前至少三個工作日前,與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
      備。
(二)至本部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通知函與准駁表及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應用處所。

八、申請人應用檔卷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卷,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檔
      卷或變更檔卷內容。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攜帶刀片、墨汁、修正帶(液)等易污損檔卷之物品。
(四)擅自將檔卷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應用處所。
(五)吸菸、飲食、大聲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未經許可,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本部電腦或網路系統。
(七)其他不符檔卷應用目的之行為。

九、申請人違反前點規定者,本部得停止其檔卷應用;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申請人應用之檔卷,應於當日歸還;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
    辦單位應於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再行約定應用
    日期。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者,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應用政府
      資訊或卷宗者,準用該標準收費,並開立收據交付之。

十二、本部檔卷應用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第二點、第五點第二項及第六點第二項所定申請書、委任書、准駁
      表及應用簽收單之書表格式,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