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為加強所屬各司、處及機關(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
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部及所屬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
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
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者)執行具研究性質之
計畫。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三
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作業規定。
三、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不
得與本部或其他機關已完成或進行中之計畫重複。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參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簡稱 GRB 檔
),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
,除審酌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究能力外,並應考量其是否於
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委託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
標、執行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
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必要時與相關機關連繫協調以避免主題重疊
或雷同;審議結果應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二)年度中擬執行的委託研究計畫具有急迫性、特殊性而未依前款規定
辦理者,委託單位應敘明事實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三)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
程序如附件一。
(四)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據委託研究計畫書格式(附件二)擬具研究計
畫書,並依委託機關公告之規定投遞,經委託機關評審通過後,簽
訂委託研究契約書。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撰擬出國計畫
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送審。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應規範事項如附件三。
(六)委託單位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契約簽約後三個月內,至政府研究
資訊系統(GRB) 登錄研究計畫之基本資料,委託單位應於七日內
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七)受委託者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契
約書有關智慧財產權、保密之約定同意書(附件四),並於契約約
定期限內送委託單位備查。
(八)委託研究計畫案之研究報告,其智慧財產權悉歸委託機關所有;受
委託者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應負保密
之義務;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
一部或全部,未經委託機關事先書面同意,受委託者不得對外發表
。
五、委託研究經費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但委託機關認為研
究範圍有擴充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六、研究計畫之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委託者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之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
並依契約所訂定時程提交期中報告(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或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末報告,未經委託機關同意,不
得變更。
(二)委託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查訪研究進度,並於契約中明訂研究進度
未依契約規範進度執行之處置。
(三)委託單位對於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
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
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四)委託單位辦理期中報告、期末報告審查,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人以上進行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書面審查意見,委託單
位認有必要時,得匿名之。
(五)受委託者應參考審查意見修訂期末報告後,始得印製成冊,並辦理
驗收及結案。
(六)受委託者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法令(包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營業秘密等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委託單位認必要時,得要
求受委託者提出相關證明。
七、研究報告除有特別說明外,以 A4 直式橫打為原則,封面應書明「計
畫名稱」、「數位發展部及所屬委託研究」、「印製年月」、「本報
告內容僅供本機關業務參考等文字」或「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
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等文字。本文前應加列中文及英文
「成果報告摘要」。
出國報告與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併送委託單位存檔備查。
八、研究成果公開及運用之相關規定:
(一)委託研究報告全文及成果報告摘要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應登錄 GRB 系統及刊登於委託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
,應即更新。
(二)委託單位應於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
之研究報告紙本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寄存收錄。
(三)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單位應就研究結論及建議事項,檢送本部相
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填復採行情形或意見。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