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各單位)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個案計畫如下:
(一)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項目。
(二)其他經行政院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核定之計畫。
三、本部個案計畫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計畫、部管制計
畫及本部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行管制)計畫三
級,並透過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填報及管
考。
四、各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審酌
政府政策方向及本部施政重點,於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運用管理系統
,審慎提報當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各單位應依分級管制建議項
目審查結果,按下列時程,依規定格式於管理系統提報年度作業計畫
:
(一)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管考機關通知時程提報審核。
(二)部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研擬作業。
六、各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五日前依規定格式於管理系統更新執行進
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執行進度落後者,應增列落後原因說
明及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七、各單位執行之管制計畫,由本部管考單位按季簽陳首長(副首長)計
畫執行情形,並得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本部所屬機關執行之
管制計畫,由所屬機關管考單位彙整計畫執行情形,提報所屬機關首
長檢討。
八、各管制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及所屬機關管考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及權
責邀集相關單位辦理實地查證工作,同時訪查計畫主辦機關或單位(
以下簡稱計畫主辦單位)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運
作狀況。
九、年度作業計畫內容調整或撤銷管制,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個案計畫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管制計畫除已辦理撤銷管制外,均應辦理年度評核:
(一)政院管制及部管制計畫:各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將自評報
告提報送審,本部管考單位應於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政院管制
計畫初核、四月三十日前完成部管制計畫評核及公告。
(二)自行管制計畫:由各單位自行辦理評核,並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將
評核結果提送本部管考單位及完成公告。
(三)評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
入評核報告,並得實地查證評核資料,或請計畫主辦單位派員說明
。
管制計畫申請免予評定分數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
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各單位應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
獎懲者,不得重複:
(一)評核結果分優、甲、乙、丙四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
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計畫主
辦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計畫主辦人員嘉
獎二次,計畫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如計畫主辦人員有
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
(三)各計畫主辦單位辦理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
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
獎一次。本部辦理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本部管考
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本部管考
單位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四)部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或甲等者,得由各計畫
主辦單位視其具體績效及貢獻辦理敘獎;屬跨機關執行之計畫,
計畫主辦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機關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辦
理獎懲。
(五)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計畫主辦單位相關主
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十二、各單位應將管制計畫之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
實改善執行缺失。
十三、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計
畫主辦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
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