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各界對資通安全之重
視與投入,提升各界對於資通安全認知與增進資通安全技術能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捐)助對象:從事與資通安全相關事務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
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公私立學校。
三、補(捐)助項目
(一)資通安全相關學術研討會
1.全國性研討會:指六個以上縣市或學校參加,參加人數至少五十
人。
2.國際性研討會:指五個以上國家參加,參加人數至少一百人。
(二)資通安全相關競賽
1.全國性競賽:指六個以上縣市或學校參加,選手人數為五十人以
上之競賽。
2.國際性競賽:指三個以上國家參加,選手人數為五十人以上之競
賽。
(三)其他經本署核定屬推廣資通安全工作之事項。
四、補(捐)助原則
(一)同一受補(捐)助對象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補(捐)助額度:每案最高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
則,且低於該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三)補(捐)助經費用途:以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審查費、
印刷費、出題費或場地租借費為優先,其中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
出席費或審查費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支給數額上限編列,其餘
項目由本署視計畫需求擇定。
(四)本要點補(捐)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
限)、硬體設備購置、軟體授權、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
(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業務宣導等費用。
(五)本補(捐)助案應於預算年度內核銷結案。
五、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原則於每年四月及九月受理申請,受補(捐)助對象應
於活動舉辦日六十日前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
理,另本署將於受理申請期間公告補助金額,並視實際執行情形於
官網公告增加或停止受理申請;當年度活動辦理期限需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受補(捐)助對象應發函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署,逾期不受理:
1.補(捐)助申請表。
2.計畫書。
3.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附件資料。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本署收受之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退件,受
補(捐)助對象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審查方式及作業程序
(一)採事前審查原則,不受理已執行完畢或執行中計畫之申請。
(二)本署受理申請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得
邀請受補(捐)助對象說明。
(三)本署應先就受補(捐)助對象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
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本署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且
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審查標準:就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受補
(捐)助對象之專業執行能力、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整體效益
等綜合考量。另受補(捐)助對象亦應提供近五年辦理本要點第三
點之相關活動計畫及成果報告等資料,提供本署作為審查之參考。
(五)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應於本署表定時間內修正,逾期未
修正,視為不通過。
(六)本署將以書面回復申請案之審核結果,經本署核定之計畫書及各項
補(捐)助經費用途,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依核定補助金額分期撥付,並以實際工
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
1.第一期款:受補(捐)助對象於收到本署書面通知期限內,應檢
送第一期領款收據、補(捐)助款撥入之金額機構帳號與戶名及
修正後補助計畫書至本署,經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
三十。
2.第二期款:受補(捐)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
,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署,經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1)領款收據及補(捐)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與戶名。
(2)受補(捐)助對象所附經費支用單據應記載明細,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全部收支項目、用途及經費總額。
(4)支出憑證其抬頭應為受補(捐)助對象,品名應填寫完整,且
開立日期均應於計畫期程內。
(5)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辦理或完成時間及地點、活
動執行過程、執行成果、具體成效、活動照片及相關圖檔或書
面資料。
(6)受補(捐)助對象應於成果露出中,將本署列為補(捐)助單
位。
(二)受補(捐)助對象對於本署核定補(捐)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實際支出總額未達本署核定計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應按原補(捐
)助比率重新核算應補(捐)助金額。
(四)運用本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均應列入補(
捐)助案之收入結報。
(五)相關申請表、補(捐)助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表及核銷文件等格
式,請逕至本署官方網站下載,受補(捐)助對象應依式填寫;未
依式填寫者,視為文件未齊備。另文件寄送日期,以郵局郵戳為準
。
八、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及本署意見確實執行,
不得有成效不佳或未如期結案之情形。本署將視需要派員實地查核
,或請受補(捐)助對象提供進度報告。相關執行成效列為未來補
(捐)助審核之依據。
(二)受補(捐)助對象經發現有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或補(捐)助經費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核定
計畫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
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經費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有關補(捐)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捐)助對象負責辦理。
十一、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本署對核定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受補(捐)
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署網站公開
。
十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
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時檢具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本
署將「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表】」連同前開揭露表公開於
本署網站。另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
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經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署之事由,
致本署無法執行補助時,本署得廢止補(捐)助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情形,受補(捐)助對象不得向本署主張損害賠償、損失補償
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五、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署
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