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
家資通安全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諮詢審議。
(二)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機制之諮詢審議。
(三)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
(四)跨部會資通安全事務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本院交辦國家資通安全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院院
長指派之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協同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
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
人及協同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推動資通
安全有關之機關、直轄市政府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非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為協調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本院置資通安全長一人,由本會報
召集人兼任。
四、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數位發展部辦理。
五、本會報下設網際防護及網際犯罪偵防等二體系,其主辦機關(單位)
及任務如下:
(一)網際防護體系:由數位發展部主辦,負責整合資通安全(以下簡稱
資安)防護資源,推動資安相關政策,並設下列各組,其主辦機關
(單位)及任務如下:
1.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組:數位發展部主辦,負責規劃推動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並督導各領域落實安全防護及
辦理稽核、演練等作業。
2.產業發展組:數位發展部主辦,負責推動資安產業發展,整合產
官學研資源,並發展相關創新應用。
3.資通安全防護組:數位發展部主辦,負責規劃、推動政府各項資
通訊應用服務之安全機制,提供資安技術服務,督導政府機關落
實資安防護及通報應變,辦理資安稽核及網路攻防演練,協助各
機關強化資安防護工作之完整性及有效性。
4.法規及標準規範組:數位發展部主辦,負責研訂(修)資安相關
法令規章,發展資安相關國家標準,訂定、維護政府機關資安作
業規範及參考指引。
5.認知教育及人才培育組:教育部主辦,負責推動資安基礎教育,
強化教育體系資安,提升全民資安素養,提供資安資訊服務,建
構全功能之整合平臺,辦理國際級資安競賽,促進產學交流,加
強資安人才培育。
6.外館網際防護組:外交部主辦,負責統合外館各合署機關之資訊
及網路管理,以提升外館資通安全防護能力,降低發生網駭及資
安事件之風險。
(二)網際犯罪偵防體系:由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主辦,負責防範網路犯
罪、維護民眾隱私、促進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等工作,並設
下列各組,其主辦機關及任務如下:
1.防治網路犯罪組: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主辦,負責網路犯罪查察
、電腦犯罪防治、數位鑑識及檢討防治網路犯罪相關法令規章等
工作。
2.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辦,負責
促進通訊傳播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推動通訊傳播事業配合辦理
防治網路犯罪及維護網際內容安全等措施,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等
工作。
為積極研議國家資安政策及推動策略,強化產官學研資安經驗之交流
及分享,充實資安作業能量,本會報得設資通安全諮詢會。
六、前點第一項各組得置召集人一人,由主辦機關之委員擔任之,並依需
要訂定各組作業規範。
資通安全諮詢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報召集人聘請資安
領域有關之傑出人士及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會報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本會報召集人主持;資通安全
諮詢會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之副召集人主
持;各項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協同副召集人得視資安事件之情形,不定期召開
聯繫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
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出席。
七之一、前點第二項聯繫會議之任務為重大資安事件動員、警戒、應變或
其他與資安相關之跨機關協調聯繫事務。
八、本會報及資通安全諮詢會委員、各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