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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101號 令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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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執行職務時,
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
事之虞者,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得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令
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第 3 條
資安院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
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
院長解聘之。
資安院院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有確實證據,並經認定
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資安院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有前項之情事,應
為適當之處置;其未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數位部得令資安院另為適當之處
置。

第 4 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