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
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
數位部部長指派數位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
制。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數位部得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派(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
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6 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資通安全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績效評鑑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基準等,由數位部另定之。
第 7 條
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
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績
效自評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數位部複評。
二、複評:數位部收受前款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
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
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作成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年度績效評鑑報
告。
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數位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主動公開。
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
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 8 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
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
第 9 條
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
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
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