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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70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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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契約內所稱線上遊戲點數(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
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
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
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
前項點數(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
同性質之晶片卡。
本契約內所稱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範圍,不包括可區分之附贈點數(卡
)。無法區分者,所有點數(卡)均在履約保證範圍。
壹、應記載事項
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卡),其為實體卡者,應將以下應記載事項記載於實
體點數卡之正面或背面明顯處。其為非實體卡者,應記載於購買時之網頁
或其他消費者明顯可知悉或瀏覽之處。
一、發行人及線上遊戲點數(卡)消費資訊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網址、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本點數(卡)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本點數(卡)之發售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
(四)使用須知。
(五)本點數(卡)若有附贈點數,而依「定義及適用範圍」約定,附贈
      之點數因與購買之點數可區分,致附贈之點數不提供履約保證者,
      視為消費者先行使用無履約保證之附贈點數。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
      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
      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
      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
      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
      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
      )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
      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網址、電子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或登錄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點數(卡)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兌換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