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以下簡
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置本獎,係為促進國人進行數位內容產品之創作,發掘國內優秀創
作人才,鼓勵數位內容業者開發製作國際級且具商業價值之優質數位
內容,以帶動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
三、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數位產業署)辦
理。
四、本獎頒發對象為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自然人。
五、本獎之獎項分以下二種: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鼓勵國內數位內容業者自行開發具商業價值及國
際水準之創新數位內容產品。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鼓勵國內優秀人才投入數位內容創作行列,
激發創意設計能量,強化人才與產業接軌,並推動國內數位內容創
作之國際化,鼓勵國內新創團隊開發具國際發展潛力之優質數位內
容作品。
六、本獎之評審由數位產業署邀請專家組成評審會,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
,召集人由數位產業署指派: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邀請國內專家五人至十人。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國內組邀請國內專家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國
際組邀請國內外專家五人至十五人。
七、本獎之評審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獎項之評審標準。
(二)進行初審及複審。
(三)其他有關本獎重要事項之審定。
八、本獎獎項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擔任頒獎人。
九、本獎之獎勵方式: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不分組別,不計名次,以十名為限,每名可獲得獎
座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
1.國內組(放視大賞):分設計類、跨域類、動畫類、遊戲類、影
視類等類別。
2.國際組(4C 數位創作競賽):分跨領域類、動畫類與遊戲類。
3.得獎者可得獎座及獎金,首獎獎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各獎項必要時,得從缺或以增加名額之方式辦理。
十、得獎名單依評審會審定結論作成建議,由數位產業署核定。
十一、數位產業署公告之參賽規則,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競賽產品或作品應為自行創作,否則喪失參賽資格。
(二)得獎產品或作品曾於政府主辦的其他競賽獲得獎金者,其獎金將
扣除在其他競賽所獲獎金金額後發放。扣除標準以同一件產品或
作品補助額度不超越本獎公告之獎金為準。
(三)參賽者應配合提供得獎產品或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
展示之用。
(四)在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者及其得獎產品或作品應配合參加由本
部或數位產業署所舉辦之相關展示活動。
(五)得獎者獎金應依稅法規定課稅。
(六)得獎產品或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規定處理外,應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
1.得獎產品或作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經
法院判決確定。
2.得獎產品或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產品
或作品且有具體事證。
3.得獎產品或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本部及該獎項之
形象或精神。
十二、本獎於每年舉辦數位內容系列競賽頒獎典禮活動時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