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電信事業申請核配衛星固定通信
用無線電頻率(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審查申請案時,除依據本要點辦理外,另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
頻率核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
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部為審查申請案,得成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會(以下
簡稱審查會),就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提供審查建議。
前項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七至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代表二至四人。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代表一至二人。
(三)通信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五)資安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為協助審查會審查申請案,本部應邀集通傳會組成工作小組。
四、審查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或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
費。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審查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擔任主席;均無法出席時,應擇期另行召開會議。
六、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七、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審查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審查會決議命
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
或持股占百分之一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
八、審查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
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有第七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十、申請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使用之
無線電頻率等申請案:
1.由工作小組先就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檢視。有本
辦法第七條或第八條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其申請;有本辦法第九條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2.工作小組完成書面檢視後,應填具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申
請檢查表(附表 1-1 或附表 1-2),併同申請文件提交審查會
進行審查。
3.審查會審查申請文件後,認有記載內容不完備或疑義者,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說明。
4.審查會依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申請審查表(附表 2-1 或
附表 2-2)所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有出席審查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評分達七十六分以上者,作成審查合格建議,審查結
果未達上開標準者,作成審查不合格建議。
5.審查會彙整前目之審查結果,作成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申
請審查總結表(附表 3),提交本部核定。
(二)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再核配申請案:
1.工作小組先就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檢視。有本辦
法第七條或第八條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其
申請;有本辦法第九條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2.工作小組完成書面檢視後,應填具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申
請檢查表(附表 1-3)。
3.工作小組依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申請審查表(附表 2-3)
所列審查項目審查申請文件後,應填具審查結果,簽請本部核定
。
十一、審查會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部面談。
十二、受理電信事業申請核配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流程圖如附圖 1
-1、附圖 1-2、附圖 2 及附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