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說明
第 一 節 本制度訂定之沿革
一、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
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爰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及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本會為管
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及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秉持公正之審查原則,並為使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作業公正、公開
及透明化,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
會)管理之。為配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業務之需要,訂定本會計制度
。
第 二 節 會計制度之內容要點
二、關於會計制度之內容,茲擇要說明於次:
(一)總說明: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重要內容、組織系統及職掌,並敘
述會計制度設置要旨、適用範圍及內容要點。
(二)簿記組織系統:係指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
之步驟及程序。
(三)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
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四)會計帳簿:分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五)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為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及餘
絀等五類。
(六)財務報表:包括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普及服務準備
金變動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標準及規則,
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及餘絀等事項。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將其業務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
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內容包括原始憑證之取得給與及審核
、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
理等事項。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憑證、會計帳簿應依規定裝訂成冊並使權責人員
簽名以明保管之責。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及事後複核,並由會計人
員依規定執行審核任務。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
,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第 三 節 會計制度之執行
三、應設置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會計人員平時應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
事務,且接受管理委員會之指揮監督。
四、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交代:
(一)將平時經管之圖章、憑證、帳簿、報表、文件檔案、財物、資料儲
存媒體、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及經辦未結案件編製目錄,列入移
交清冊。
(二)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執行秘書負責監交。
(三)後任接收時,應會同前任及監交人員依據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於移
交清冊內蓋章。
(四)移交清冊應具備三份,於交接完畢後,由前後任及管理委員會各存
乙份。
第 二 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五、應依據會計事項取得或給與原始憑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依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依據總分類帳簿編製各項財務報表。
第 三 章 會計憑證
第 一 節 會計憑證之設置
六、會計憑證係指在處理會計事項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主要功
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故對會計
事項之發生,應取得或給與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以為帳簿記錄及事
後驗證之依據。
七、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一)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之種類:凡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
(1)外來憑證:自管理委員會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費用發票
、收據等。
(2)對外憑證:給與管理委員會本身以外之人者,如收據等。
(3)內部憑證:由管理委員會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等。
2.原始憑證之格式:原始憑證並無一定樣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計,惟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憑證名稱
、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
項,並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內部憑證則由管理委員會根據
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二)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之種類: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
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
:
(1)現金收入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現金收入
傳票。
(2)現金支出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現金支出
傳票。
(3)轉帳傳票: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至於
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
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2.記帳憑證之格式: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傳票名稱、
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
蓋章。
(1)現金收入傳票(表 1)。
(2)現金支出傳票(表 2)。
(3)轉帳傳票(表 3)。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之作成及編製
八、會計憑證之作成:應根據真實事項取得或給與原始憑證;根據原始憑
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作為附件。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
,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得令經辦及主管
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九、會計憑證之編製:
(一)記帳憑證應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表 4),封面上應記明冊號、
起迄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
表 5)備查。
(二)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簡便之原始憑證
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與編號
、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第 四 章 會計帳簿
第 一 節 會計帳簿之設置
十、會計帳簿是保存交易記錄之工具,應就發生之會計事項分類紀錄。
會計帳簿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記帳時應以元為單位。
會計帳簿之使用:
(一)本基金所設帳簿,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在同一會計年
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二)應設置帳簿目錄,並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
期、已用未用頁數。
(三)各種帳簿之頁首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
應設置帳戶目錄,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
上「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
廢」字樣。
會計帳簿記載錯誤之處理:
(一)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
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
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二)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第 二 節 會計帳簿之種類
十一、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
及總分類帳簿。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序時帳簿,
本基金設置普通序時帳簿。普通序時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序
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日
記簿或分錄簿等。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分類帳
簿,可分為二種:
1.總分類帳簿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之帳簿。
2.明細分類帳簿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之帳簿。
第 三 節 會計帳簿之格式
十二、例舉設置之帳簿格式:
(一)日記簿(表 6)。
(二)總分類帳簿(表 7)。
(三)明細分類帳簿(表 8)。
第 五 章 會計科目定義及編號
第 一 節 會計科目之設置
十三、會計科目之設置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會計科目名稱,應簡單易懂,能適切顯示本科目之性質或功能,
並儘量採用政府法令或一般公認之名稱。
(二)會計科目之排列順序,應依其流動性、變現性及重要性為次序,
以適合編製各種報告。
(三)每一會計科目之性質內容及影響本科目有關事項,應有明確之說
明。
(四)會計科目應定期檢討修正,以適應業務需要。
第 二 節 會計科目編號原則
十四、為適應會計帳務電腦化處理作業,會計科目編號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具擴充性。
(二)編號基礎簡明、易記。
(三)便於資料之自由重組,以利列印各種不同目的之報表。
會計科目編號方法採類級編號法,說明如下:
(一)第一碼代表大類:包括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及餘絀。
(二)第二碼代表中類:如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
(三)第三、四碼代表總帳科目:如現金、銀行存款。
第 三 節 資產、負債及餘絀類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
十五、資產、負債及餘絀類科目
第 四 節 收入類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
十六、收入類科目
第 五 節 支出類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
十七、支出類科目
第 六 章 財務報表
第 一 節 財務報表之設置
十八、財務報表是會計工作最後之成品,為本基金表達其財務狀況、運作
現況等事項之報表。
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不僅可作為過去作業得失之檢討依據,更可
提供管理委員會決定未來普及服務基金管理之參考。
十九、財務報表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各種:
(一)平衡表(表 9)。
(二)收支餘絀表(表 10) 。
(三)現金流量表(表 11) 。
(四)普及服務準備金變動表(表 12) 。
(五)重要科目明細表,至少包括:
1.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表 13) 。
2.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表 14) 。
3.存入保證金明細表(表 15) 。
第 二 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
二十、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
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應採二期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
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表上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
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
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應由主任委員、執行秘書、會計簽名或蓋章負
責。
第 七 章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 一 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涵義
二十一、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參酌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並參酌實際業務情形而訂定之一套標準及規則,以供會計人
員共同遵守,俾於處理會計事務時有所依循。
第 二 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內容
二十二、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依性質可分為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收
入、支出及餘絀等。
二十三、一般性規定:
(一)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
(二)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
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會計一貫性原則: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
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
更情形及影響。
(四)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
(五)支付工具: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
票、劃撥或電匯,並載明受款人。
二十四、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普及服務攤分款、其他應收款
、預付款項、固定資產等。
(一)應收普及服務攤分款:
1.入帳基礎:應按淨變現價值評價。
2.期末評價:結算時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評估應收普及服
務攤分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備抵呆帳,列為減項。
(二)固定資產:
1.入帳基礎:以取得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固定
資產之取得為現金支付者,以所支付之現金數額為該項資產
之成本,包括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之一切必
要而合理之支出。
2.固定資產之評價:
(1)提列折舊:固定資產除土地外,應於達到可供使用狀態時
,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
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其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就其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採用平均法計提。
(2)固定資產之處分:
a.固定資產出售、汰換或報廢時,成本及累計折舊應自各
相關科目沖銷,有損失時,應依其性質列為其他費用。
b.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
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
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二十五、負債:包括應付費用、應付薪資、存入保證金及普及服務準備金
等。各項負債應以現值評價,其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
內者,列為流動負債並得按面額或帳載金額評價。
普及服務準備金係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及電信事業普及服務
管理辦法規定向普及服務分攤者收取之數,除依電信普及服務管
理辦法及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供普及服務費用之支出外,
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六、收入與支出:
(一)收入: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已實現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
1.普及服務攤分收入:管理委員會發生之行政作業支出為普及
服務必要之管理費用,依規定由普及服務分攤者分攤之,應
於期末依管理委員會年度發生之費用總額認列普及服務攤分
收入。
2.利息收入: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等,於發生時認列。
(二)支出: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流出或負債發生等
各種費用或損失者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管理費用:費用應依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所耗費資產之成本計算
之,費用金額不易為精確之計算時,得依合理估計方法為之。
第 三 節 分錄舉例
二十七、會計事務分錄舉例:
(一)管理委員會支付行政作業支出時:
(二)管理委員會發生管理費用於年終認列攤分收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依核定結果分攤普及服務費用: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依核定結果繳交普及服務費用,收足後支付
普及服務提供者。
1.普及服務分攤者,依核定結果繳交時:
2.收足後支付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款項時:
(五)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應收普及服務攤分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
適當之備抵呆帳:
(六)實際發生呆帳時,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應收普及服務攤分款:
(七)收回已沖轉應收普及服務攤分款時:
第 八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涵義
二十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
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並於一定時間,予以調整彙
總編製財務報表,且依規定所為遞送之全部過程;旨在將管理委
員會各項作業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
第 二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內容
二十九、內容包括:
(一)原始憑證之取得給與及審核。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帳簿之處理。
(四)財務報表之編製。
(五)決算之辦理。
三十、原始憑證之取得給與及審核:
(一)會計事項之發生,應取得或給與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
證。
(二)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憑證名稱、
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
。內部憑證則由管理委員會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損毀、缺少或滅失者,應
根據事實及金額做成憑證,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
,憑以記帳。
三十一、記帳憑證之編製:
(一)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但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
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
者相符。
(三)記帳憑證應記載基金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
名稱、摘要及金額等事項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十二、會計帳簿之處理:
(一)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
(二)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三)會計年度終了辦理結帳時,收入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做調整
分錄,包括預收、預付、應收、應付等科目之調整、折舊等費
用之認列、及其他依權責發生制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費用
等。
(四)各科目經調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普及服務攤分收入、普及服務費用及各項管理費用科目餘額
,轉入本期餘絀科目。
2.資產、負債之科目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
三十三、財務報表應依會計年度,根據總分類帳各科目之餘額編製。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三十四、決算之辦理:
(一)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決算書表,並依規定提請管理委員會
審查。
(二)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半月。
(三)決算書表包括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普及服務準
備金變動表及其他財務報表。決算書表應由主任委員、執行秘
書及會計簽名或蓋章負責。
第 九 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三十五、會計憑證應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
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利者,得另行保管
,並附註日期及編號。
三十六、會計帳簿、記帳憑證及另行保管之原始憑證應編製目錄備查。
三十七、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
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
,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未結會計
事項者,不在此限。
三十八、各項會計資料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主任委員核准,得予以銷毀
。
第 十 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 一 節 內部審核人員及範圍
三十九、本基金實施內部審核包括:
(一)事前審核:係指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係指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
查核。
四十、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係指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係指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十一、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並得規定分層
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第 二 節 內部審核之實施
四十二、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
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
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報經管理委員會之核准,封
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四十三、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
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管理委員會。
四十四、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會計人員或其授
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
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
四十五、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主任委員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
其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
未附送者。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六)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
蓋章證明者。
(七)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八)其他與法令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