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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擇定偏遠地區寬頻建設點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11041019080號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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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經濟且有效提升偏遠地區寬頻網路之涵蓋率,並確保電信事業普及
    服務基金資源之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為擇定偏遠地區寬頻建設點,得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電信事業等相關
    單位,針對下列條件篩選並排定優先順序,以利現場勘查評估寬頻建
    設點之可行性:
(一)當地之人口數、實際住戶數及其分佈情形。
(二)寬頻需求戶數及其需求情形。
(三)是否具文化特色且屬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景點。
(四)民宿設立家數等旅遊資源。
(五)主要產業發展狀況或行銷農特產品需求。
(六)是否具健全之社團或協會組織。
(七)社區內電腦數量。
    寬頻建設點之基本速率,以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之:
(一)市場顯著地位者最多用戶使用之數據通信接取技術所提供之寬頻上
      網服務最低速率。
(二)主管機關基於政策考量所提出,高於前款寬頻上網服務最低速率之
      寬頻上網服務速率,經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入寬頻建設點:
(一)寬頻需求戶數達二戶以上且申裝率達百分之二十或全國偏遠地區寬
      頻上網普及率平均值。
(二)同一光纜迴路新增及升速需求戶數達四戶以上。
    前項第一款申裝率為新增及升速寬頻需求戶數之合計除以實際住戶數
    之比率;全國偏遠地區寬頻上網普及率平均值為近五年全國偏遠地區
    寬頻戶數除以全國偏遠地區行政戶數比率之平均值。
    擬採無線接取工法設置者,不以第一項條件為限,均得列入寬頻建設
    點。


四、寬頻建設點應以固定通信網路技術建置,但符合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
    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以行動通信網路技術建置。


五、下列對象得列入寬頻建設點:
(一)政府機關、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原住民
      族委員會部落圖書資訊站、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單位及公益團體等
      。
(二)經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准具文化特色且屬交通部觀
      光局公布之景點,並有行銷手工藝品、觀光資源、民宿或農特產品
      需要之偏鄉村里或部落(鄰)。
(三)其他為保障國民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經電信事業普
      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准者。


六、主管機關得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要求申
    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提出之實施計畫,將寬頻建設點列入指
    定建設範圍。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